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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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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0 17:2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M! D/ n% H+ j, @大财建〔2005〕436号
/ A) J( J9 c9 w! |. y  X2005-10-28   [来源]   
# w1 R: ?' i5 a- Z. g
5 k, F- h! x# j% @) T市直各有关单位:5 s- ^2 K/ a1 L, w* @
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制定了《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 y+ D( C' s5 _  ~, z/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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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d7 h, A1 K# Q) s! Z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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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 S9 }3 x% h3 [6 P- N0 \
# S) H! z4 r9 t! u6 I6 M0 S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字[2002]3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28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7 ~9 A) p, o2 D- @( X: L: l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和《关于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综字[2004]401号)的规定、由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u8 Q( c  |0 ?2 W0 x0 f1 G# K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的使用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m" [5 @# G. m5 ?" {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H/ G* a& S" {
(一)需由政府承担的城市新建水、气、热源工程和主干管网配套工程;2 }" `. Q8 {2 _+ W. E
(二)需由政府承担的新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绿化、路灯设施以及排水和污水管网配套工程;
$ Z9 q* O0 @' ^2 T6 v(三)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建设;% w0 U/ J* D$ ]! `& [
(四)需由政府承担的、与新建住宅小区相配套的中小学校舍新建、扩建;
  s, B1 Y9 Q. L9 F; F7 r2 r(五)需由政府承担的管网、市政设施维修项目;9 w) M: M% o4 }) t) G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 ~' ^% P$ k) Q8 d8 }# a% V9 b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K1 r$ x* _5 n: C, m! M$ H" ~
(一)统一规划原则
" O$ s8 t; q4 F' }$ @; H; t! w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进度,编制本部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长期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全市统一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规划。
0 p/ q% [7 V& x, d! l(二)统筹安排、重点实施原则( U" A; r1 d0 l/ ]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的总体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p. h$ h- u" _! `9 d' B1 K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并向市建委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重点投资方向。
/ [# s9 ~5 R7 z" j: h第七条 市建委会同市水务局、城建局、公安消防局和教育局、规划局等部门,依据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市政府批准的配套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o. u9 h7 C& q3 r8 ^& P" S7 u* p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共同下达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x6 b/ T" t0 G6 ?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利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的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大财建字[2002]394号)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w# d0 S# s7 }0 g) @: ]7 N  Q) @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支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
) e1 s  f2 q  \9 ?(一)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U6 x: X5 p: N# Q  c+ G2 x0 G(二)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 e+ L6 U( F0 y0 y(三)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等。  A. f: k+ c& n3 b9 S  X3 W
(四) 项目建设单位购置与建设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办公设备,以及属于正常经费开支范围的一般管理性费用一律不得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 W% ]) P- v& `; x5 v9 H; ], W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其项目建设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概、预、决算审查需由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 L) a7 `% k& ~7 v3 x(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下达预算指标或终止拨款。+ N" ~) j4 i/ M; I
(一)项目前期手续、资料等不完善或项目工程概、预算未经审核的;
# z0 O4 f0 Z. [' r/ x6 G(二)未按《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的;
' F+ A( ]9 g) ~2 M6 N7 j(三)未按规定开设单独的基本建设账户或挪用建设资金的;0 |% y& F3 V! ?4 E. a
(四)未经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扩大投资范围的;
% q# X5 o' P7 p8 u/ C#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0 S- F5 c( {( h8 L  ~7 {8 v, i5 w
(六)其它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 k9 v+ y. |' b# c; U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建委应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当年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和完工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该项目的预算支出指标。! o3 I) I5 V& q4 P: a
第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建设单位和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 X* I! j. v) ~) V& _0 C7 c0 Y, H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4 _+ F* x5 n% L3 k- s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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