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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获赔房屋“升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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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20:1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处: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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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2 K8 v7 D" i7 ~/ @0 t 买主获赔房屋“升值损失”4 y' O4 v  ?* t5 c5 }; d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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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R0 p, \3 j" ?" w) e0 A: [房价上涨,卖房人心生悔意要赎回卖出的房子,法院判决——买主获赔房屋“升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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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前,朱先生以每平方米不到千元的价格,在南汇区周浦镇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如今,该地区的房价一路看好,出售那套房子的张女士后悔不已,执意要将房子收回。朱先生不肯,于是张女士以公房不可私自买卖为由,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 D6 I- q6 E1 R7 x+ |$ K; I) T6 w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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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汇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作出判决:确认张女士与朱先生双方间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张女士返回朱先生的购房款,收回所卖之屋,并由张女士赔偿朱先生由此遭受的房屋装修损失及房屋升值损失10.8万余元。
9 k5 t9 Y5 S0 Z  R/ {    出售宿舍  双方埋下纠纷隐患
: h) e  o; ]7 L) N2 z    张女士原系周浦某公司的一位职工,当时公司将一套建筑面积为55.11平方米的房屋,分配给张女士及另一位职工当作职工宿舍居住。2000年6月28日,张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以4.4万元卖给朱先生。因所买之房暂无产权证,朱先生先支付了3.4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 f0 p. a& g7 O+ e$ s5 ]9 `- {    2001年后,周浦地区的房价一路飙升,而且还在继续攀升。张女士觉得自己先前卖房吃了大亏了。但碍于情面,张女士一时无从与朱先生说起。当朱先生几次催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她只得找借口予以搪塞。
0 d* a6 m, E/ B# v5 F+ y# A( b' ^6 U    恰遇拆迁  卖方悔约告上法庭
! {- l% w# Z2 b; y4 e    2002年5月28日,房管部门向张女士颁发了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张女士认为这为她收回房屋找到了依据,她将户口迁入该房内,并于2003年11月10日诉至法院,以未出售公房不准买卖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朱先生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并以自己才是诉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为由,要求朱先生迁出。
7 Y9 R5 n1 u* l. E/ v    朱先生辩称,其早在房管部门颁证之前就购买了诉争房屋,证明其与张女士的买卖房屋关系合法;近几年诉争房屋地段房价升值且遇拆迁,导致张女士反悔,其诉求既不道德,也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 [- ?$ l7 ?1 \6 y8 O+ k3 B$ r) _    协议无效  卖方承担主要责任
$ c; }3 v8 h# n. M8 q9 I5 u- l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转让应当以具有产权作为前提,现诉争的房屋至今仍属公房,故当事人之间的私自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女士与朱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属无效合同。现房管部门与张女士建立了租赁关系,该租赁关系真实有效,故张女士要求朱先生迁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张女士应当返回朱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3.4万元。张女士明知公房不可出售仍予以出售,是导致合同无效主要过错者,故应赔偿朱先生的损失。1 h& U0 O; I; c. f
    法院判决  买方获得多项赔偿1 I9 S! \* M  x! ^3 ?
    合同无效造成朱先生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和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两部分。经有关部门评估,2000年6月至2003年11月间,诉争房屋地段的房屋升值部分损失以每平方米差价2100元计,55.11平方米的房屋升值价应为115731元,装修损失30049元。考虑到朱先生也有过错的情况,法院最终确认朱先生的经济损失为10.8万余元,由张女士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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