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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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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3:3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9 @5 R7 w. E3 u2 k3 l2 {1 `
大政发 [2006] 57号 
: ^: |* n5 m: T1 ~, w: Q: {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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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Z: d% r4 x3 c% H0 K6 k7 I& b  G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y3 _) g* ~- 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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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 E5 G  @9 @

1 B2 d5 g. D- r9 ]! a# D* I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2 u3 ~3 b/ T# v7 {- M: h) S: t& z; ^' f$ a& V, v8 p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g8 a: S2 }3 d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 H& Z' D  `% K+ }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1 a- @8 o- J  ]) E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9 c* o1 Q  X) D: F* T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 T, @% v7 S! L9 `1 I; _" f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 o1 X9 S8 C! B% {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1 m3 I' w5 U& _) N6 X
  第六条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P% q+ m$ W. x) u1 k' Y7 o- ]' S
  (一)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O5 m" U  a  }5 N. \
  (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 p: Q- i4 M( m( N7 ^# v  (三)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 ~( m' H7 B) F0 r% ]  第七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j) F  W% Y9 K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0 h! E" l% P: f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b% l9 }% C  Z( l! J5 i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 T! ~* p. j6 @  第九条  在卫星城及卫星城小城镇购房落户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报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1 `4 S! }9 h* \3 C. y) Z4 Q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7 X. i* T$ j$ j! c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l. l8 M% R7 O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 e2 r! x$ r6 }( w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 V* C$ _3 @) j$ B8 c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4 h4 o# _2 m: N+ j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员,仍按原规定条件落户,办理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本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亦可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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