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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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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3:3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 _& {( `+ U# `4 L* o: {
大政发 [2006] 57号 
" V0 v. C) H9 G' S8 d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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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w2 I1 |8 s5 g- O4 T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o5 K# g+ ^) w0 z4 B8 K+ _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q  m4 i6 T( `( N( Z

, q* N7 y- |  _( q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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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9 R' x0 c. q) {# ~8 g! s& E4 E! _/ P; V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x/ }! ?/ q& X( c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h' d8 s  K- {4 u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5 Q/ t8 u- S1 L  _& ]- u& V# u4 O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K5 L- U6 t1 E5 c0 w  A% [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 b4 P6 ~) w2 G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c* e' Q+ B' b2 X$ f5 `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 P" `# S  B9 M' s& g( `/ F  第六条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8 m6 ]' i; t, P6 |" b
  (一)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4 e& \2 m+ E9 j0 m" W  (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9 t# Y: x# N( E. T
  (三)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 v; p% B$ R* {, x( R  p  第七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L+ `) u& `3 N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 s! ~, N  o7 R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A2 `& I5 d; x8 H6 Y5 R& T! e' Q5 o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6 `. z  q! B- Z' k: T3 W
  第九条  在卫星城及卫星城小城镇购房落户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报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 h% E2 {2 Y% ~0 |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6 W3 j5 o$ @3 V+ M" X! ]8 C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4 j1 x! K3 R& ?! C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V, C3 i5 r9 `0 G! ~" ?$ s4 e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u" R; _9 c1 W3 b# u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0 \# j5 r% ?% P7 h6 f  k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员,仍按原规定条件落户,办理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本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亦可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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