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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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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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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K0 p2 k! @" t* B. v& F
(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
: i' X; L/ r' J: _5 a. d' k+ N
. u8 e. o# X9 A  E- J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X2 V" j4 h3 V/ ^
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决定。
% h; V$ u# F( n& G$ h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4 T9 f4 ^: O( K- g3 C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6 X0 }# H- [  R1 q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 v. a+ K; b* m  d* d: N- S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Z. z2 b1 V+ w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
) B1 l2 @2 R& G/ R! {;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 n+ x1 {. M8 C* P3 t$ _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市物价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L' n  q0 {0 `1 i$ ]1 H
九、本通知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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