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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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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7 ]% V4 y! w: V! N

: J0 b) A5 c' ]. c# a9 M9 D1 j8 Y5 j7 O
(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2 O  p# d  N5 H8 x

! @/ @8 L* y: A5 c3 q) J. g: Z' L' G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G7 }- H  [5 \0 T! L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决定。
" L# a0 O& o1 Y) y9 V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s5 R+ R" g/ @+ B! v" v# M
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0 P/ t1 q" C- {2 _" i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D2 l, ~' ^! y& r. {
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 i& K1 s/ a+ y# U, n6 Y. q3 C$ T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 ~! s1 F' p4 E( K8 p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 d: w5 f& @( C1 q: G2 D: Z& {$ r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市物价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7 p% }% ?: r5 X3 Q  O; a3 k; t九、本通知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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