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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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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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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e$ A5 M2 A) E(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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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7 n" g  h- q) T+ z1 k
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决定。/ w' h" k, w: j1 X- k
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7 v" u. _4 p4 L8 Z: V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 S( ?4 W& f+ H  j. R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1 v$ b: w5 C, r* ~9 ]
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 W8 A; e3 p+ `. e7 U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
  w/ \, p) K+ I7 B2 H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8 c9 V, {. q1 S7 L  f% G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市物价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0 e% Y4 S, `) w! Z% o* {九、本通知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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