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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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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 [: E0 l2 c6 W$ Q$ d- g

; o" Z5 F7 t% a5 l# m4 Q5 C7 S$ o! W4 i/ H1 w- q% p
(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 V1 n) I0 g1 p, Q
0 t- v+ |! B$ G7 R. O. D/ V+ h* ^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J, `3 h$ k% _* \1 g7 S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决定。
, C9 E* y3 ^- h' m$ l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4 `5 T: s/ d5 R. W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
6 m# W# s7 K; k) K  m6 ]2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H- k" h7 J& {; B$ p1 U! g0 M5 C
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S# ^0 G/ }" w, i) f8 D3 }6 D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
; C$ [3 j! ?9 {0 G&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 i' @3 T, I, B  _( @. E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市物价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P, J8 @" L+ l0 {1 W: h3 B. T% U
九、本通知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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