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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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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0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1 o8 K% M' ]" G5 O1 f/ X

/ ^7 y/ d3 B) t  Q" Z- r: c! e
9 @" a/ q% F6 _5 a! v2 C(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
8 D. M1 B: C7 [4 n
9 o2 Q4 t; B8 V" K7 _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3 J0 H! a; j5 w! t
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决定。
4 N7 b1 @$ K. Z5 q9 ?( a9 I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n, X% k3 v% ], ]  }7 Q
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 H) X% Q5 b, S( Q) t* d1 h! x# Q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 `& i- U$ B1 L/ a: z' \9 u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 t& X+ o: D+ l.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 |: A# K0 m+ T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 K/ [2 f, c0 W: x6 d# i  B- ]+ w八、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市物价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 M, q7 p$ F  Y9 C九、本通知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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