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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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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11:4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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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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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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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v2 d6 f) V% C' w0 }1 C+ a; `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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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0 v  V& k' F8 A! k2 O3 j3 Z  |; k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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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R2 H2 c5 ~, l8 L7 a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6 ?8 p6 T: M0 f- W/ ~: D. E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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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H* v7 Q8 G( S! z/ M# h7 u' U5 G8 w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W( J0 W" K5 a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交易,执行本规定。
/ C7 C' g$ i% x第三条 大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7 ~, x8 ~& S# D$ g2 D" Y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 Q2 f, C' C5 x) j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准备) {; G6 r+ t' K& u! w
第五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进行拟储备土地的权属、他项权利和利用现状调查,并测绘土地面积。
( ?4 {3 a; M* q: V/ _1 M- M6 T$ T第六条 拟储备土地权属清晰,他项权利、利用现状和面积明确,符合储备要求的,由土地储备交易机构通过《大连日报》向原使用土地单位或个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通知书》,组织资产(不动产)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转让、租赁等手续。
9 [, ~0 u0 n5 H) K: F拟储备土地存在他项权利,需要与有关单位洽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协调;需要解除抵押、查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解除抵押、查封等手续。9 E6 X( s  V& h9 ?& ]
第七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使用土地单位或个人洽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合同应写明土地的基本情况;收回或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房屋所有权情况;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等内容。( y+ g8 H. T. E& \+ K% n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核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8 N* `* }* E& _1 L
第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储备用地规划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提供储备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 C, h; `& S+ p第三章 储备用地详细规划编制和土地整理0 ?8 W8 l' j& |2 B. A. n
第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凡经营性开发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0个工作日内(指每宗地块)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将推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U" r) G7 t0 F' r2 w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安置资金证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拆迁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停止办理房产交易。
  [& l( A! ?( A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组织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形成净地。/ ]! @6 ^1 m( M4 e- `) N
第四章 入库管理
3 j" M% J/ j: a. B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将形成净地的储备土地绿化美化,或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及土地市场状况将土地使用权临时经营使用,增加土地收益。
! q) G- |, X' e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储备土地的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做好准备。
, o; o% ?$ J% C/ E* L第五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t# T7 M% U1 p1 w
第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宗地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 `$ Q8 n5 ^6 D5 h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储备状况、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储备用地详细规划方案,委托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开展下列工作:5 @' E- x8 K+ p, K/ H. P3 k
(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拟出让地块进行测算和评估,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底价、方式等事项;
& s9 ]0 N5 v2 [- Y(二)提前20日在新闻媒体和交易市场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 W  N0 }3 |; L6 C! ](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定,待中标单位交清首付地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确认书》。( T' q% ^- C3 G  n) Q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确认书》(附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在中标单位书面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O3 ~  d) S/ ~8 J8 t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批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中标单位中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q( B" Z  L1 E! w6 s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在中标单位书面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协议出让(租赁)与行政划拨- C8 M! A# R; F4 {& P
第二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并在5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将推荐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中标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确认书》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V. \5 L+ u6 Z8 ^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协议出让项目土地进行经济测算和评估,并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底价、方式等事项。
1 ~* _/ @: t4 M% y& ^  d5 U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洽谈,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土地批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收到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7 E4 |: `5 l9 \% C$ [- A0 v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根据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事项,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h8 }8 n0 l: [4 s第二十四条 行政划拨土地项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D5 p4 o" K4 Z. s: F9 W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h! K" j% h/ l$ I5 e附件: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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