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994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5-10-11 12:3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p5 i& U/ Z5 J. L' l

. v/ B5 r' v+ i$ i! I7 w: w6 A1995年 10月 18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35号 公 布 - B5 E/ Q4 L: Q7 V+ _6 }( ~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 _' m( O. R0 X4 {
/ s. i! l+ Q2 G$ @8 f6 {5 M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管 理 , 防 止 重 复 抵 押 , 保 璋 低 押 债 权 的 实 现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 ?$ j1 b/ H! A$ L

. o& z5 b; D! A8 M- \- H  第 二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机 关 。 & V; t4 a2 T* C4 c1 w
0 w! I; ~, x% K( \; l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 由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分 别 存 放 于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时 , 由 主 要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 并 将 登 记 情 况 抄 送 抵 押 人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和 其 他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 8 `. J2 ^/ K1 l' }
% h& ~0 O/ N" X. E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与 抵 押 人 原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所 在 地 一 致 的 , 由 抵 押 人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登 记 。 ' j" E7 U5 x1 X2 Z9 y2 ~# w( @) L; S
! |! b' g+ S  a2 V/ P1 K: [- w
  第 三 条 企 业 以 除 航 空 器 、 船 舶 、 车 辆 以 外 的 下 列 动 产 抵 押 的 , 应 当 在 抵 押 合 同 签 字 盖 章 后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 抵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 1 G7 Y8 s5 F9 T2 Z: s& O7 B

# t1 k1 T6 q! ?% u* `& Z& a  (一 )企 业 的 设 备 ; 3 d- S2 F' _: h* x- |: m7 {+ U
* `5 I1 t' C4 h  A
  (二 )企 业 的 原 辅 材 料 ;
2 v' G. R7 U4 ~+ {
  Q; J! O1 N3 q2 V$ p2 l, i% F  (三 )企 业 的 产 品 或 者 商 品 ; 8 n, J1 Z1 ?6 A' m$ ~& f, f, H
% {* b1 R* c2 m% R
  (四 )企 业 其 他 可 以 依 法 抵 押 的 动 产 。 . t3 R( N% ~( j
0 ?  f. C8 Y7 Z' w  R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后 , 该 动 产 价 值 大 于 所 担 保 债 权 的 , 其 余 额 部 分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 A7 M# B5 u1 M

3 t+ J# [; O# t8 d  第 四 条 办 理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 由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申 请 书 》 , 并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或 者 其 复 印 件 :
3 ]9 F% b/ [0 G5 I5 z, T% R: k4 _" n3 _
  (一 )主 合 同 和 抵 押 合 同 ;
) X4 {; X* t) v; R6 o+ K/ Q; y, e. c0 g
  (二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书 ; - o0 v$ g! y# N$ |4 S) P
$ s! w& x3 x+ l6 d" L; b: }, U
  (三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存 放 状 况 资 料 ; . ~& w9 T/ k# b( K
+ d" U' ?# f& e8 z: Q6 ^
  (四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
8 B6 A& I! J( p6 y% X5 `
; J/ o1 Q! P5 i# ~8 d2 W9 \  (五 )双 方 代 理 人 身 份 和 权 限 证 明 文 件 ; # `7 T: m7 t& X5 i$ @% \; n

% R$ t$ H0 u& t' r5 z. M; W  (六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4 F) w; d3 Z, M, a7 f, s1 h

. x6 Z# K' ?* Z1 W* L2 `: \  第 五 条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申 请 书 》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2 }/ Y/ Z; k0 k% ~  k5 V# ?' D6 U. L5 c" D+ K- W$ \, _: R
  (一 )抵 押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的 名 称 (姓 名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住 所 ;
/ P) V& f% I. q. F% }, K4 `5 z/ k+ \* r- w$ j  I2 U$ T
  (二 )申 请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原 因 ;
9 t" j% k9 X4 b* J4 u+ [# l# g' f0 R9 K+ t. l; G
  (三 )抵 押 物 的 名 称 、 数 量 、 品 牌 、 型 号 规 格 、 号 码 、 出 厂 日 期 、 使 用 年 限 、 价 值 、 存 放 地 等 ;
- h, i5 e( q$ u7 n2 b
$ M, b  w; Y# \8 X! ~0 u9 B  (四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
9 i, R  t4 D: I4 G$ D- E# v3 W9 h. y' r
  (五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种 类 、 数 额 ; / J. C, c* G9 O$ P# m0 R6 L, g

: n3 g; B. L; l  (六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 U2 J+ Q* j" W% T4 Y# T
- G& l: ]! t6 L  [3 T  (七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 B  ]) E+ \$ l7 x% x
. x: L9 |- f2 o* [+ }* z/ \  (八 )登 记 机 关 ; - I. m4 P0 f9 `& g4 v# M: B, F& k

/ J# H: z; e) Q% d8 U  (九 )申 请 人 ; 6 {+ q  H, x: e# m! t- v
5 w" s( E, w8 R6 D& f
  (十 )申 请 日 期 。 ( g. ^: O/ s$ d' C
; L, k: L. N2 J# U* b. g2 Z9 g# B
  第 六 条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 抵 押 人 , 抵 押 权 人 , 抵 押 合 同 , 抵 押 物 的 名 称 、 数 量 和 价 值 ,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的 种 类 和 数 额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 Q5 q' n) B8 i9 [( ^( z! l1 }

5 Q. D, ?) g2 s6 D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应 当 根 据 登 记 事 项 设 立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簿 》 , 供 社 会 查 阅 。 4 H$ r, Z- O9 D0 |; n$ \; c
& S, P0 r0 C+ \% d
  第 七 条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后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审 查 下 列 内 容 : 7 X1 Q$ J) D8 @7 D. K: {5 r
9 F8 B* g+ z. M
  (一 )第 四 条 所 列 文 件 是 否 齐 备 ;
2 j5 s; x' |8 g1 W2 s, i; W7 p, P# p% c# K
  (二 )抵 押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齐 备 ; 3 h' q7 P" q+ V8 X4 }

) \+ _0 W& g6 Z  (三 )用 作 抵 押 的 动 产 是 否 重 复 登 记 ;
; p, ]+ J7 \3 h1 R5 R7 D3 s* u. w5 S: C
  (四 )抵 押 物 是 否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禁 止 抵 押 的 动 产 ; " o! V& {/ w; }; a: K0 c$ D% ?0 o% v( L9 q

" J" X% \! }5 L: O& k; C( Q- f! }  (五 )抵 押 期 限 是 否 在 动 产 抵 押 物 权 属 期 限 或 者 使 用 年 限 内 。 7 W- @, J& o- G7 O

1 b) v2 [9 r. L0 w2 m; |5 K. \  第 八 条 登 记 机 关 收 齐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为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日 。 7 N% W: X* u% K4 S

* c+ v5 j7 X) N# t& ]; }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起 5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并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登 记 。 对 符 合 抵 押 物 登 记 条 件 的 , 发 给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并 在 低 押 合 同 上 签 注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的 编 号 、 日 期 , 加 盖 登 记 专 用 章 ; 对 不 符 合 抵 押 登 记 条 件 的 ,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登 记 ,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申 请 人 。
6 `+ i* T/ P' I5 X6 ?9 d& S% L: o* q/ X" [0 L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的 格 式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统 一 制 定 。
- s' V, v: v9 P) J
5 @1 ]' b8 _5 ~+ j" F! l5 T0 ]; D  第 九 条 变 更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种 类 、 数 额 或 者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于 作 出 变 更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持 变 更 协 议 、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7 w2 T8 B7 H9 d1 d, E- D
" P9 c: y4 B8 {$ H& b$ t/ w  同 一 动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 , 变 更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数 额 时 , 必 须 征 得 后 受 偿 的 抵 押 权 人 的 同 意 。
. o8 ?: G2 n0 J0 K7 h0 y4 F. m: v6 [
  第 十 条 当 事 人 延 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期 限 的 , 应 当 在 到 期 日 之 前 一 个 月 内 , 持 延 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期 限 的 协 议 、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续 期 登 记 。
. j* v% v9 v/ s" n1 B( u! b4 _7 }1 O/ m
  第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提 前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协 议 签 字 盖 章 后 7日 内 , 持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协 议 和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抵 押 合 同 自 注 销 登 记 之 日 起 失 效 。
& x! z4 D8 @) ]8 |0 W  |) f1 e& \) p3 R6 X" F! G8 x' v5 u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或 者 抵 押 物 灭 失 后 , 当 事 人 应 当 于 履 行 完 毕 或 者 抵 押 物 灭 失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持 履 行 或 者 灭 失 凭 证 和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5 j' i2 ~2 r5 \0 a9 v' x

' n, D8 C* Y0 e- U! [3 F+ L- F( z' T  第 十 三 条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 骗 取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 处 以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7 s! F$ D1 ~% q, f( i6 |$ S6 |
  T& A  J" z* S! J: Y$ \1 a# Z) I
  第 十 四 条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变 更 登 记 的 , 由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 处 2 000元 以 上 5 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6 {; O4 {3 V$ A( }- o0 V

% T8 g, n/ l/ m' m  第 十 五 条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时 , 按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的 数 额 收 取 登 记 费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订 。
( l% {8 _# s3 B
1 g- H) x6 D  P; D9 u  登 记 费 的 承 担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或 者 不 愿 协 商 的 , 由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 7 J( s9 k9 l# @+ _* @
" ~) x% P$ ]  t8 B. p/ R4 Y( {, g
  第 十 六 条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 可 以 持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向 登 记 机 关 查 阅 、 抄 录 或 者 复 印 有 关 抵 押 物 的 资 料 ,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费 用 。 3 A4 a$ y; L5 d6 F
- _* ]* h) {/ X4 m1 I  C& G4 I  G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城 市 房 地 产 或 者 乡 (镇 )、 村 企 业 的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抵 押 登 记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3 r  D: t1 }" a8 g
) v# N% m$ K4 |8 w  第 十 八 条 以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出 质 的 , 出 质 人 和 质 权 人 应 当 于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之 日 起 20日 内 ,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 质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 ' N, p. c7 [1 u4 l' }3 o

3 A3 B2 x8 Q% ]/ Q! J  出 质 登 记 的 具 体 程 序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 0 Q, {, P' {5 U! e% w* u1 z
' \+ k; J2 B3 f! J" Z$ p8 E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 6 B% _, N* M0 W  d6 l: Y+ c2 j9 B

$ r: {8 a: [* U! }6 f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7 20:04 , Processed in 1.173505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