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政发 [2007] 74号
! c8 o+ o- | L/ h4 M! o/ x0 a( Z+ _/ r8 `) V- P, o! p, c/ @
$ O' R$ V0 q% D+ U" J- M$ U% A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A4 _' D/ S/ q/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7 q L8 t) e" f1 s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 n; i( ?" X) [& K2 r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在这一税额标准范围内,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 U% k9 g; h# \% r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1 U2 y1 C: W' i) e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大连市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
0 Q: B5 \- d7 e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r @4 A+ \; n; _" Q, o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