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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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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8 20: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受到违法拆迁行为侵害时,如何寻求救助? ( ?: h- U' N2 q1 ?! _' C

2 \! b9 u+ s* F8 X! Q  法律根据: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一次房屋拆迁行为的大致过程有: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进行公告;3、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实施拆迁。在不同阶段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有三种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而三者中发生最多的是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呢? : u6 r+ C2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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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
: e1 _' w/ I4 F( V      一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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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告拆迁公告内容: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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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D0 e5 c+ p; f& _: _  三告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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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告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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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6-9-18 08:4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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