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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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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8 18:5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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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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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y9 A9 O* I3 f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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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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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y+ Q7 t/ p# E9 L1 U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y- T& {1 ~2 u0 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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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B+ u; a2 {3 U0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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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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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K1 ~( d/ \8 }7 \    (2002年1月16日  粤府法函[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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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7 G% A* Q7 J8 _5 o; u! @; Q+ I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H5 B1 v  B1 r

4 a4 m0 S6 |3 ^6 H& {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年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6 {: g$ ?: v( }9 u3 ]3 D8 S! @6 Z$ a$ U: Y( J! {& }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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