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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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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9:2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法律对于此种商品的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签订预售合同有着相对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些条件也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开发商不具有预售许可条件而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应确定合同无效,主要过错在开发商一方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对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不能按约完全履行产品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 f: t: s& ]* h' G  一.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
" D8 @4 }& ^) w9 L: V0 M( P0 x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每迟延交付一天,按预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未交付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偿还购房款利息。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实践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来考虑违约责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内,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逾期时间较长,开发商怠于交房则购房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w  a2 j  g6 Z+ m/ h% J. [
  二.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 8 C1 h+ e3 o7 a: o: v; L% a& E# n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卖方不能如约办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往往对买方的损失不易确定,可按照逾期天数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出房地产权证,买方可要求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 G1 b# a1 W7 a5 [$ x; B. ]  U  如不能办理权属证明是买方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则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f, c$ l6 t9 r/ F3 n3 L  三.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j2 g+ V+ E+ e0 ?4 k+ P/ ~* [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通常有面积数量不符合,质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对于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勘察误差,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失误的,应按原合同价不变,因开发商变更设计发生面积误差的,双方按实际面积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项原因之外,发生面积误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购房一方的原则处理即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按合同价不变,实际面积不足合同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退款。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交房同时开发商应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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