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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不合理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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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7-29 13:0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咨询内容:    自04年1月起我市开始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高房地产为胜利公社项目已于05年交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贵处的解释该项费用已包括在房价中,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者另得收取气源费。永高关于胜利公社的土地规划证是在05年取得的,此种情况还需再交气源费吗,请明示,谢谢!  
回复咨询:    社员同志你好:由于上次你提供的信息不全,我们答复有误,敬请原谅。根据您此次提供的开发单位名称,我们重新进行了核查,北海胜利公社建设项目是2004年4月23日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开发单位于2005年7月8日交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居民不需再交纳煤气气源费。详情您可查询本站首页公告栏中“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第32项。

根据上面的煤气公司的回复,我认为作为业主,是不应该再交纳3000元煤气费的,
现在我们在拿商品房合同的时候,这笔费用已经交了,现在我想要回,但与开发商交涉了几次,我觉得他们现在一直在拖延,我想问,在法律上对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如果打官司的话,有多大的胜率。还想了解一下,上面的煤气公司的回复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2#
发表于 2006-7-30 17:33:34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条款规定,2004年1月1日后大连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气源增容费,故本案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返还,不返还或拖延返还可以诉讼,时效2年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6-7-30 05:35 PM 编辑 ]
3#
发表于 2006-7-30 19:54:25 | 只看该作者
ok
4#
 楼主| 发表于 2006-7-30 20:13:4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5#
 楼主| 发表于 2006-7-31 15:06:33 | 只看该作者
我对法律上的时效概念不是很明白,所以我还想再确认一下时效的开始时间?
是我拿到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时间开始算,还是我交气源费的收据上的时间开始算?还是什么其它的时间
望回复,谢谢!
6#
发表于 2006-8-2 10:48:09 | 只看该作者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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