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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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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4 17: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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