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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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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7-22 19:3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99年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为非本村村民
2. 2001年承包人农转非
3. 2006年本市财政局占地建家属区

请问:1. 承包合同的效力
            2. 承包人是否有权取得与本村村民相同标准的地上物补偿(除农村土地安置费外)及地亩钱
            3. 涉及非传统农作物“缸参”的补偿,占地方的专家鉴定的效力
2#
发表于 2006-7-23 07:22:09 | 只看该作者
1.发包如果是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承包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2.如果国家征地应得到补偿.具体标准你可以查一下土地法.
     3.没看懂.
3#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16:48:18 | 只看该作者
1.20年前发包是公开的,99年续签合同未公开。
2.财政局征地建家属楼是否属于政府行为?
3.因为种植非传统的农作物"缸参"(人参的一种),所以占地方请专家鉴定,专家鉴定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17:56:36 | 只看该作者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承包户即可获得安置补助费,而不是仅仅本村的农民才可获得安置补助费?
5#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19:21:01 | 只看该作者
越权发包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发包。但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又对上述情况规定为“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解释呢??
6#
发表于 2006-7-25 11:25:40 | 只看该作者
专家鉴定应由法院委托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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