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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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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20:2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政发[200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实施细则,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款处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罚款:

    (一)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当事人违法的;

    (二)通过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够达到处罚目的的;

    (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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