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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六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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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9:1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尤其是抵押权人在订立房屋抵押合同时必须明确和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以确保房屋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防范抵押风险。
5 |$ u8 ~" A3 C* w8 J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被担保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房屋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其他需约定事项,如由抵押权人代管房产证等。
$ w1 y5 l4 \3 U9 e% n" l2 e  二、抵押人只能对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设立房屋抵押、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及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的房屋不能作抵押。9 @4 w8 W( w, j$ O" |5 ~
  三、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8 w+ S$ o! n8 U0 |: t" H3 p5 m- N3 n  四、要考虑拟抵押的房屋是否有重复抵押的情形,如有重复抵押只能在已抵押后剩余的价值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抵押。
8 T3 V) U2 ?& A% Q  五、房屋抵押必须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使抵押权能有效对抗第三人,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0 i* t: ]- }) [5 t! N3 }  d
  六、抵押权人如接受房屋抵押,还必须要求抵押人办理有关保险,并且要做好科学评估,防止不足额抵押出现,防范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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