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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一女两许"  违背诚信原则赔偿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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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20: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处:新闻晨报     9 [' W1 [5 K* Q% S
委托中介卖房引进“竞争”机制,为一套房屋找了2个中介商,结果得不偿失。日前,在一起房地产经纪纠纷案中,该委托人被徐汇法院判令向有约在先的中原物业代理公司支付佣金,包括滞纳金在内共2万余元,等于卖出一套房子而交付了两笔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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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尤先生委托中原公司挂牌出售位于南丹东路上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约定交易完成后,佣金为房屋总价的2.5%,逾期每日滞纳金为佣金的0.05%。同年10月,经中原公司中介,客户白某表示有意向以79万元的价款买下这套房屋。经中介方协调,三方于当月8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时,尤先生还和中原公司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交易完成之日的佣金为19750 元,当时还约定第二天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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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9 i) N& f  然而到了第二天约定的时间,买卖双方尤先生和白某都没有现身,此后一段时间,也没有和中原公司再次联系。中原公司为此暗生疑窦,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后,才发现该房屋的产权人已经变更为白某,交易早已完成,中介人是西普公司。对这种违反约定、利用其他中介服务信息另行交易的做法,中原公司只能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尤支付佣金和滞纳金。 / y+ V* G5 x3 o( E, y1 u" S# d

: h" }6 D' s2 a( p$ `  M8 Z3 A  庭审中尤先生辩称,为了早日出售房屋,他在操作时引入了“竞争机制”,还委托西普公司代理挂牌。而他和白某就是经西普公司介绍认识的,交易也经西普公司提供中介而完成。为证明自己,他还向法庭提供了5000 元的中介费收据,以及与之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证据。 ' H+ E8 X, r% I  P; p! J& u

5 R5 ^( g; h& d( A/ Y" ^  尽管如此,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尤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否认他与中原公司之间的经纪交易事实,在与中原签订了居间协议后,抛开原中介公司另行交易,其行为显然违背诚信原则,理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据悉,随着房地产升温,此类经纪纠纷日渐增多,徐汇法院的这一判决,也算是为那些在交易中抛开诚信的人提了个醒:诚信是交易的原则,抛弃诚信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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