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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房地产时报 % C8 @; X4 o$ L8 |( r
% t5 v8 i9 C) Q! ? 委托中介公司为自己卖房提供居间服务,然后却跳过中介,私下和中介公司介绍过的客户成交。日前,吴某为自己这种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被法院判令仍需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费。 # ^1 x0 g$ m" s, D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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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8月,吴某把自己崂山东路的一套房子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委托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以不低于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委托期限自2001 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吴某在委托期内私下与他人成交的,视作居间合同成立,应按成交价格的2.5%支付中介费。合同签订后不久,中介公司发现吴某与中介公司推荐的客户王某私下成交。为讨中介费,中介公司找到了吴某。谁知吴某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仅以个人名义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经纪合同无效,拒付中介费。经多次协商未果,中介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该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吴某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 2 ^; Q; v+ \! k/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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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私下成交,是常见的中介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吴某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之所以未获法院采纳,是居间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属共同财产的房屋若未经所有共有人同意,部分权利人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当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但对于居间合同来说,其本质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委托合同,只要合同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一经订立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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