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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交易未成 协议佣金要偿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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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20: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处:上海市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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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不成该不该收费?市民潘小姐怎么也闹不明白,房产中介商中介买房,最终因上家不能办“转按揭”未成功,她却被中介商告上了法院仍需支付佣金11500元。8月19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上海普润房地产公司向潘小姐追索佣金11500元不予支持,但潘小姐自愿支付2000元给中介商的前期报酬予以支持。7 h5 k1 o5 W. \' n5 \
  今年3月9日,本市潘小姐为改善居住环境,向普润公司表示购买静安区内的二手房,并书面委托该中介商代她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150万元之内的房源。委托期限至中介成功为止,可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经中介撮合,潘小姐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后,看中了昌平路一处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的二手房。据此,潘小姐与卖家茅某及中介商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达成了115万元的成交价。同月28日,潘小姐与茅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特别约定:茅某于3月30日前向债权银行核实…,如债权银行不同意茅某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前还清贷款的,则潘小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后,因银行不允许卖家茅某转按揭,遂潘小姐与茅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潘小姐也未向中介商支付佣金,引起房产中介商的不满,要求潘小姐支付1%的佣金。
+ `- Y6 z: B: J. H; [  房产中介商称,自己完成了房地产中介,使得潘小姐与房屋产权人成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那么潘小姐就应支付佣金。事后潘小姐却又与卖家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这不影响潘小姐应支付佣金给中介公司。中介商认为自己完成了中介业务,依据约定潘小姐理应支付承诺的1%的佣金。至于潘小姐与卖家因何未完成买卖交易,与中介商的中介无关。针对潘小姐当庭提供的一份“佣金确认书”复印件,该房产中介商则称应提供原件,否认这份有编号为客户联的复印件“佣金确认书”效力。
& b5 H  |/ F6 r- T/ C, g* n  潘小姐辩称,自己看中了昌平路上二手房,而这段时间恰逢政府压低房价连连使出“组合拳”。因卖家有70万元的“贷款按揭”未还,“转按揭”不被银行认可,导致房屋买卖无法成交,系卖家提出了终止房屋买卖。她认为佣金报酬,是房屋居间成功后才发生,尽管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看似居间完成了。但房产交易的完成,是以国家房产交易中心产权登记转移才算完成,也就是说要房屋的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是“纸上谈兵”签署合同就算完成。事后,也是中介商业务员告诉自己,卖家不能办银行转按揭而解除合同。潘小姐则以所持的复印件“佣金确认书”上约定,“进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出来当天交付中介费”,声称应严格按此约定履行。交易不成无需支付佣金,但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作为中介前期的酬金。; Y8 `! U6 B! P0 z
  潘小姐持复印件“佣金确认书”说,这是一份有编号的客户联,那么在中介商手中就有存根联。在这份确认书上写明,“进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出来当天支付中介费,”上有中介商业务员的签名。要求法院对中介商的“佣金确认书”存根联予以保全,对中介商业务员签名的几份笔迹作鉴定。; x! h; L7 b" F0 ~) f: a8 ]* I* g
  法院认为,潘小姐与房产中介商签订《房地产(承购、承租)委托书》,明确中介商接受委托是促成潘小姐购置静安区物业,但最终潘小姐与卖家茅某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房产中介商未提供证据,该合同的解除是潘小姐的过错造成所致。中介商的居间报酬,只有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才可以请求报酬。现潘小姐并没有达到购买到房屋的目的,房产中介商主张按书面约定的1%佣金则不合理,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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