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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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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P( B6 U3 H. w/ f7 t' w) ^ 张先生去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主和中介公司都口头告知他,这套房子里已没有户口,张先生对此未特别留意,也没有进行查实。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户口问题。张先生近日打算将这套房子出售,并很快找到了下家。谁知下家发现房子里还有户口,而户主正是原先的房主。张先生因此陷入了苦恼之中:下家表示必须迁出户口才能买下房子,而张先生已找不到原先的房主,中介公司又推卸责任。张先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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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堂律师: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 ]5 m& J/ t! u$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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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b# f1 t$ x9 @- O% A 二手房交易中重要的一项问题就是户口的迁移问题,如果所购买的住房中卖方的户口无法迁移,买方将无法迁入,由此形成了户口迁移的恶性循环。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最新解释,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迁移户口的属于行政管理事务,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如果卖主的确没有地方可落实户口的,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强行迁移卖主户口导致“袋带户口”的产生。如果卖方坚决不迁移户口,将无法通过诉讼解决。 w& T7 r) f6 f4 M' }; ~& o I7 F6 u
6 M, _1 b# W! P 因此,张先生应当事先在合同中对户口迁移问题进行违约责任的约定直至解除合同。张先生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户口迁移为交付尾款的前提,同时就卖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逾期一天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十违约金),以此在经济方面获得赔偿。对于这方面纠纷法院还是受理并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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