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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国家为给社会上炒卖商品房市场降温,启动了二手房买卖增收不动产销售税,那么这笔不动产销售税在买卖双方交易中该谁承担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王小姐返还原告史先生不动产销售税6159.23元。 7 p& @+ W9 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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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史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史先生以总价61万元向王小姐购买地处康定路上的一间房屋。合同约定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可就在双方具体履约过程中,国家又新增了不动产销售税,同年4月9日,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时,史先生支付了这笔不动产销售税计6159.23元。事后,史先生才发觉因时间匆忙,自己误交了应由王小姐承担的这笔不动产销售税,便于10月1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小姐返还该笔钱款。 B3 Y3 f5 n* ~; q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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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王小姐则辩称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还没有这笔不动产销售税。当该政策出台后,中介公司即与自己联系,并达成口头约定由史先生承担这笔税款,在房产过户时史先生也实际履行承担交付不动产销售税义务,不认可史先生的诉讼请求。还提供房屋交易的经办人陈某到庭作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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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的经办人陈某到庭说,在新增不动产销售税后,就立即与双方联系,经协商史先生同意承担这笔税款。还证明当天史先生与王小姐,是在交易中心结束交易前半小时内,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天晚上,史先生就向他表示了误交不动产销售税之事,随后他又联系了王小姐谈及这笔税款,王小姐认为房屋出让价已很低了,表示不同意承担该笔税款。针对陈某的证词,史先生则说首先从未接到中介商的任何有关承担不动产销售税的电话,其次如果事先已协商过,则不可能发生交易当日晚上自己还要与中介商经办人联系,认为证人所说明显不真实。 9 P$ q, o( u6 ]9 q: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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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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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有效,按合同约定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岂料,在办理过程中政府新增了不动产销售税,该笔不动产销售税法院判决应由王小姐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0 t) O! Z: S5 `3 }) S" `, T+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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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为政府出台收取不动产销售税,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所有人出卖不动产所征收的税种;第二,王小姐声称双方在交易前已作口头约定缺乏证据,房产中介商经办人证词证据不充分;第三,从双方办理交易的时间看并不宽裕,处在房产交易中心临结束前;第四,当晚史先生就对付出的税款表示异议,如此认定史先生误缴该款有合理性,遂作出了不利于王小姐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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