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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家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以高价合同为准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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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2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处:房地产时报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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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期房交易中,为逃税,上下家签订了两份总房价相差近12万元的阴阳合同。事后,双方因按哪个价格付款发生纠纷,并对薄公堂。( D% {* Q6 b0 ]' i( [% B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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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0 [. T1 L. l, E  i  去年3月5日,谭小姐在常德路买了套期房,总价106.02 万元,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5 年6月30日前。同年12月4日,在开发商的同意下,谭小姐与方小姐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以原价转让期房。同时,谭小姐与方小姐又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只证明双方的实际成交价,不作他用,实际成交价为118万元,且不包括契税、开发商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及贷款担保等费用。买卖合同还明确,方小姐从2003 年11月28日起分4次付款,最后一笔12.2 万元在2004 年1月15日前支付。买卖合同没有写签约日期。同年12月11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在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下,谭小姐补充了“以上款项逾期支付,按逾期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的条款。同日,谭小姐收到方小姐支付的房款31.8 万元,并出具收据称收到房款的30%。之后,方小姐通过转按揭,又支付了房款74万元。后来,由于方小姐没按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最后一期房款12.2 万元,谭小姐于今年4月上旬起诉到法院,要求方小姐支付12.2 万元房款及违约金。2 j* k( c0 i9 ?; z  S8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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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谭小姐称,在上海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自己不可能仍以原价转让辛苦购得的期房,否则有悖于常理。谭小姐陈述的事情经过是,她转让期房要求的实际到手价是118万元,但方小姐为了避税,要求在权益转让书上仅写总价为106.02 万元,并以此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真正的成交价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18万元。方小姐则称,其与谭小姐交易的是期房,因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方小姐叙述的事情经过是,双方之所以又签订买卖合同,是因为谭小姐要加价,自己考虑到反正权益转让书已签订,而买卖合同又是无效的,所以无论谭小姐要求增加多少房款,自己都同意。此外,谭小姐在收据上写明收到31.8 万元为房款的30%,这能证明房屋总价应为106万元,而非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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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两份协议是同时签订还是先后签订,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能是其中之一。首先,双方虽采用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格式文本,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把期房作为现房进行买卖,其买卖合同的目的只是证明实际成交价,不作他用。其次,从已支付的房款价格来看,方小姐共计支付了105.8 万元,即使与权益转让书约定的106.02 万元相比,尚有2200 元未付清。谭小姐出具的收据虽写明收到30%房款,但106.02 万元的30%应为31.8060 万元,而非31.8 万元。再次,谭小姐从开发商处买入房屋的价格为106.02 万元,再加上购房过程中支付的贷款保险、利息等,其总成本大于106.02 万元。在年初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若谭小姐仍以原价亏本转让给方小姐,显然难以用常理解释。最后,方小姐本人在房地产咨询公司工作,对于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操作过程应有所了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小姐对自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释无法让法院采信。由于谭小姐与方小姐串通以虚假转让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少缴应纳税款,侵害了国家利益,故权益转让书中的总价106.02 万元为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方小姐支付谭小姐房款12.2 万元及违约金。此外,法院还向税务部门通报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个中的逃税情况,建议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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