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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新闻晨报 作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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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H. E, s9 N: @8 k 一间卖价22万元的房子,一年后涨了近一倍。卖房者的心理开始出现不平衡,搬出“当初夫妻一方不知晓”为挡箭牌,欲毁约。近日,法院的判决给了“失信者”一个很好的警醒。6 r' A/ l3 h" f* w6 Y7 b! ]1 \7 Z- N
2002年底,卑女士以其丈夫的名义,将一间一室户的产权房,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家首付了17万元,余下5万元待办妥房屋过户手续后再付。可是买家搬进房屋1年后,卑女士却称“丈夫不知道”,迟迟不办过户手续。去年9月,买家把卑女士夫妇告上法院。
" T! O/ j: [: y6 F 法院认为,这间房子为卑女士夫妇共同财产,卑女士以其丈夫名义出售,按常理即可推断已征得其丈夫同意,买家完全有正当理由相信,这是卑女士夫妇共同的意思,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卑女士夫妇真实意思的表示。& B8 [, }# s+ a8 B% |
法院一审判决卑女士夫妇两个月内办妥房屋过户手续,买家给付余下的5万元房款。一审判决后,卑女士夫妇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9 s' W% @! P2 w( V# \: C( T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林。他表示,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卖房子欲毁约的情况明显增多。本案焦点是卑女士的卖房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
# B; E/ S9 p' Q, s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孙洪林表示,卑与其丈夫是夫妻关系,客观上存在使买家相信卑女士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买家在整个买房过程中是无过错的,因此卑女士的卖房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卑女士称“丈夫不知道”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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