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去年7月向张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虽已交付我使用,产权证也办至我名下,但张某户口迄今未迁出该住址。我持新购房屋的产权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要求迁入户口时,均被公安机关以张某户口未迁出为由拒绝办理,要求我找张某或向法院起诉。谁知张某一直避而不见,而法院又说户口问题归公安管辖,法院无法受理。唐律师,请问我该怎么办?0 s0 }) V/ U% _9 G6 C$ l4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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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产权人卖出房屋,不迁户口情况虽不普遍,但一旦发生则较难处理。该问题已引起上海市房管部门及工商主管部门的关注。市房地局、工商局在制定的2000年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特意增加户口迁移条款范例,供当事人选择采用。然而,这一范例仅有赔偿而无惩罚条款设定,且未及时迁出户口究竟给另一方造成多少损失较难确定,使得该条款难以实现对不迁或迟迁户口者的制约。加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辖,故目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中对户口问题不作判决,仅就户口问题起诉的也不予受理。这就使购房者丧失了因户口迁移纠纷直接寻求法院解决的机会。 0 l/ k5 P/ K1 t. \9 B* s0 K. ^+ y , r8 P3 b. p3 {+ _- D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要求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加强自我保护,签订好有关户口迁移的条款,不仅要明确约定售房者及其家属户口迁出的时间,还应明确不及时迁移的法律后果。如规定每逾期一天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几赔偿购房者损失等。以此迫使售房者严格按合同履行,一旦出现售房者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购房者起诉索赔也有据可查,而不必另行寻求损失及证明依据,也让违约方觉得为此违约成本太高,而不愿或不敢违约。3 M# P3 [$ E5 z O" U. a; u _
; y& R6 M) G! w 在上列情况下,如售房者仍拒迁户口,我们认为户口问题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请求户口主管机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目前,因为《户口登记条例》仅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公民迁出本辖区应主动申报,并规定了对不按规定申报者的处罚方式(见该条例第六、第十、第二十条),但对户口本身如何处理并无具体规定。故在此类问题碰到不多的情况下,你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时觉得难以处理,是属有情可原,但更应看到,你取得新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在内,已具备《户口登记条例》及市公安局规定的报入户口的条件,凭《房地产权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近期照片,即可向你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当地公安部门因张某户口尚未迁出,拒绝你迁入,从逻辑上说:因为张某违法,所以你合法的事情也不能做。这实质上是允许张某继续违法,存在着对张某应制止而不制止、对你应迁入而不准迁入户口的行政不作为。建议你用书面形式致函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讲明道理,相信公安机关能理解和认可。如果公安部门继续拒绝,笔者认为,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