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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屋无法入住为哪般?中介公司两头“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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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20:0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花十几万元购买了房子,兴高采烈装修好,却发现房子的所有权不是自己的,任何人都受不了这样的打击。 7 p3 N# q! S3 C4 N: m. l
  2001年9月初,老叶来到嘉定区的上海新佳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在公司工作人员热心介绍下,老叶对一套二室一厅的商品房产生了兴趣,有意购买。工作人员随即要求老叶支付7000元定金。次日,老叶到该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同时允诺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为老叶办理相关产证手续。之后,老叶又先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19.5万元的房款,并兴高采烈地开始了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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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k$ Z; k% K0 Q% w% e0 U  好景不长,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帮老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来,老叶才知道,该公司在向其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属不可转让房屋的事实,因为原产权人杨先生在购买该房时是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该房屋在贷款时已进行抵押,而杨先生在挂牌出售时尚未付清全部贷款。该房屋置换公司收取了老叶房款后,仅给了杨先生4.2万元,致使杨先生未能及时付清贷款,转让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深感受骗的老叶一纸诉状将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与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9.5万元、购房差价费4万元及房屋装修费等相关费用。 ' H. j  n9 f/ 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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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出让所购商品房和老叶购买房屋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杨先生否认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但根据其在整个买卖过程中的行为及事后收取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给付的4.2万元房款的事实,本案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老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书,确属重大误解,故该合同书应予撤销。最后法院在撤销该买卖合同的同时,依法判决上海新佳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和杨先生将购房款19.5万元返还给老叶;老叶则将所购房屋还给杨先生。对于老叶装修房屋的费用,杨先生作为得益者,应对此予以补偿;老叶所购房屋现值261195元,法院根据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的过错行为,判令其赔偿老叶另行购房的差价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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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各种房屋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上海的大街小巷。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其间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规操作,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出现了本案新佳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出卖房屋时,应对中介公司的资质、经营范围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办理各种手续也应尽量做到合法、规范,以免受骗上当。 (嘉定区法院顾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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