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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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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3:3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 m5 ^: W8 {' x4 S7 ]; R大政发 [2006] 57号 
( W* ?1 S5 t$ h  y2006-06-16 
( Z: C/ J+ O! w0 D" ^' M# l
# {# s% H: ~& g  K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9 r% o3 N$ A; L( G) S9 t1 D! \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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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3 ?1 ^- |9 ~, w;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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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Y2 m$ i# V7 Q2 i/ d

5 l" h' V" U3 Y! ~6 l  q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d1 H4 T3 |! E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M0 J$ T' V. z$ ]# s; y7 e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 ^) h8 U# g" T& V0 S# a2 K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1 s/ c, }/ t6 m5 Z' K. b' h9 ]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 I5 `! a/ ^7 q7 A2 Y; r6 B+ \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L' {1 G0 h* K6 o# K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 Z. Y$ T( f' U0 i  V  第六条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w( \( b6 g3 m7 ]8 W3 r
  (一)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4 d& n4 M/ G. R' {, Y9 i4 |  (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0 F" l" `# t" F" @+ w- J  a1 D  (三)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 Y5 O- S* ^7 v; k# C2 u# e  第七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 e; h1 i: P( Q2 @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S( w( @, i( v7 t, _5 ~7 i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 u  Z: e; X  w% r% f8 y: R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5 j2 F0 w" p8 T1 D. c; J* Z8 b1 f
  第九条  在卫星城及卫星城小城镇购房落户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报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
( [) B8 ?3 A, w- N2 s0 x3 g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 A( G1 v! L2 p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8 a! \. e* s- `2 r& z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5 ^6 j* l# b- d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K0 b& E$ S$ J" R5 r/ w. B! n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2 o* F0 p0 \! T  f0 B# k- s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员,仍按原规定条件落户,办理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本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亦可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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