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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差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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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22:1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拆迁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估价,新楼根据什么来估价,如果旧房和新楼产权调换相同的区位,位置,用途面积能相互抵消吗,旧房和新房之间的差价能只交结构和成新的差价吗?请高人指点

我们地方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先按栋为对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评估出整栋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时,安置房屋的价格,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 房屋估价,执行《黑龙江省房屋评估基础标准》;动迁返还产权

重置价、按各市上一年经建筑经济、建设银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本体工

程造价,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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