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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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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6 10:4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漫谈商品房 8 q+ m/ |% ~' h! x0 j, Y) e( }
2006-04-04   
' u$ b. p+ B8 h8 S5 f* v9 k一 、商品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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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 D6 g% e+ g+ d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3 n+ p( u5 H# j!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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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 x4 [. x* x5 p5 x8 \. ]/ b2 A% c( l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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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但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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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品房的发展历程7 F+ v' C" a+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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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中国城市进行了四次居住革命。第一次就是公房分配。刚建国时,城市里有很多私有房,基本都是平房,国家将这部分房子征为公有,然后分给单位职工。) W- ], i' Y* x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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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由政府主导下的市政建设开始,楼房出现,而最早得以从平房搬进楼房的是部分政府官员。由此,公房大都从平房变成楼房。这一时期,如果父母不在“公家”或其所在单位没实力的人,就只能眼睁睁地望楼兴叹。在一定意义上,公房分配的不公导致了城市人的结构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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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 _$ [$ z- b! K  后来,一些实力稍弱的单位开始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建房。无序的工地建设在中国的许多城市遍地开花,房地产以计划经济的形式畸形发展。这一时期,城市里出现了大规模拆迁运动,许多平房被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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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在广州出现了我国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东湖新村”,由广州市东山区引进外资指挥部和港商合资建设。北京住宅小区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北京房地产市场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是1985年开建并于次年开始销售的方庄社区,到了90年代北京的商品房市场才开始真正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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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品房的产权% H4 U# ^$ O! m  b) x& d#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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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D' x& o9 B. X2 Z    商品房的产权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产权也是现在房产买卖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城市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他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直接的物权,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 i+ |: n3 |& Z: q9 u8 _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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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是合法取得和拥有的意思。它是指事实上对房地产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房地产产权的基本内容,占有房地产的可以是所有者本身,也可以是非所有者通过合法手续对房地产的占有。 ( y1 W7 m' Z" _

1 f! q( h. M  m) T; s$ B  所谓使用,是指房地产的占有者按照房屋的性能及使用价值对房屋合理地加以利用。房地产的权属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如自住、自用等;也可以依一定的条件把房地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出租、出借、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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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占有权,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使用权又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有使用权不一定就有所有权,但却一定有占有权。所谓收益,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从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中得到的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房地产收益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内在固有的要求,它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所谓处分,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房地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赠与、变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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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权当中有“大产权”与“小产权”两种说法, 其实,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实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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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  L! E  G# f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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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3 g6 X. w' p7 N2 a0 a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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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届时,开发商与买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或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内销房),缴纳相应的契税、手续费等,取得卖契后,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房产卖契、房屋销售契约、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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