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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归集商品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通知
& P1 U, F( k4 y& R0 M(大房局发[2001]74号 2001年6月18日)/ |: |1 L# i7 w% R9 k
为尽快启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品住宅(包括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下同)维修基金工作,建立商品住宅售后维修基金,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W# F" u5 Q& z4 Y1. 商品住宅买卖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届时房改成本价5%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购房人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8 O, G" V) G2 C& A- X2.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时交纳维修基金,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交纳维修基金。
% {' K3 o1 B8 m4 E5 C3. 房改成本价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即自2000年3月1日起,砖混住宅房改成本价为1320元/平方米,框架住宅房改成本价为1540元/平方米。
) v" _: m9 ~$ L; N4. 维修基金应存入我市商品住宅售后维修基金代办银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民兴支行,进行统一管理。 M" A: {# t& a* }% ^$ m8 R
5.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规定标准,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6 d% l5 ]5 i. ^6. 应立即启动商品住宅售后维修基金归集工作,保证日后房屋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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