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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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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2:5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房局发[2000]15号' Z4 ]) F0 u7 H9 S% ^9 I4 G4 A6 l8 a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房地产管理处,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处(局):  g2 o3 u! {# Q9 F. l2 m! o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它代表本地区全体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行使物业管理选聘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目前,在我市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住宅区建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覆盖率并不高,造成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侵犯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纠正,矛盾和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也无法按照招标投标方式选聘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也存在着经济关系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清、职能作用发挥不理想等问题。因此,加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作用,是我市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的当务之急,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
6 v% o0 Q9 q& F: u        为贯彻建设部深圳会议精神,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d+ q+ H0 p0 ]一、        全面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立物业管理新体制0 }/ `8 r& K& D& D9 r
一季度,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新建住宅区、原公房住宅区的入住和出售情况组织一次调查摸底,针对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 @, N; U' O6 r, L3 I; W
6月份以前,全市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原公房住宅区出售率达到40%以上的,各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基本完成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并与委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过去,部分住宅区按规定成立的小区管委会,符合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条件的,也应按规定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9 {' ~2 }0 D& u0 Z" Q, z7 m; L
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大透明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物业产权人的意愿,选举有一定工作能力、阅历和威望并能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委员会。! }! B& g4 r/ I# G* |
二、        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规范自我管理行为
$ h4 p1 U5 @% |( L) u* ?/ P$ U新颁布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导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规范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自我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规则》明确了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的广泛和程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员条件、职责、以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已成立的和新组建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要依据《规则》规定,按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 H3 r% F8 }" f  `# S
三、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能力7 ]7 Z& E: O9 o3 @1 V5 u
从今年开始,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每年定期组织培训,重点培训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和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人员。通过授课、讲座、模拟操作、参观等方式,使他们系统了解物业管理基本知识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办法和组织会议、议事以及决策程序,力争使我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主要成员都经过正规培训。通过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业务,懂管理的物业产权人队伍,保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 m' k. c: {9 A" c四、        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 ~8 N" ?& @# k" I1 g0 l! N0 _1 @" f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是明确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审核的有关文件真实有效。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在挂牌、刻印、确定工作会议场所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8 E, B! o9 L! E$ `+ J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工作成效,关系物业管理新体制的建立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尽快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经常性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工作动态。要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组织建设过程中,将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注意研究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使我市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设工作步入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7 I/ b" I- j% Y9 j( X& B
/ l- f. ^9 p7 Z. o2 J% o
) z5 o, r* B# _. p8 a- d

5 z8 ?' A7 ?: G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 F, k! q$ g* \; B6 Q$ y二ΟΟΟ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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