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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 n' [7 j1 B( e V大价发[1996]102号7 [" N! A8 m; ]- z5 x! u& [8 }$ J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8 s. e- g6 ?- G4 W2 Q; w0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w' F4 a; C) I, S: L第三条 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全面管理。
- H& \! y4 I% R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及写字楼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 U; W. {0 E8 g- k# j' a第五条 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 y+ W) u/ P! O2 `. ^) I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 h7 `8 l! z. X(二) 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n6 b6 i# X6 j0 d, @ H( F! @
(三) 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0 p2 P- y+ {0 T1 }! u7 c(四) 管理物业在2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的独立小区或建筑组团;因各种因素限制,不足2万平方米但适合小区物业管理的,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k) y' D' z. }2 ^0 F别墅、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须满足本条的(一)、(二)、(三)款项内容。# j4 ^* k; v6 d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3 s. A! x$ f! q! V: T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2 A; r% x; G: h. H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 [0 S+ \2 ^" W) X0 j8 O0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 c' F0 | M, \' M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通过,其中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须在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之内确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市内四区报市物价局。其它区、市、县报当地物价部门。凡属住宅小区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审批。
5 O' T. g7 }' g6 K在小区产权人委员会未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理费用测算报物价部门暂定收费标准;待小区产权人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新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多退少补。
0 |8 g) y0 t2 v% a. x4 o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代表(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将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 t! f5 v4 F1 X. I4 D第九条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 C j) R. o6 l. j5 \1 f! S4 M6 I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6 D% `, v" y$ z" \7 p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8 N- a; T& f# b1 |8 H- s% ?& V% S+ k
2、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用;+ _. C% W: Q( W
3、 绿化管理费;
1 ], g" f- I" ], [* p4、 清洁卫生费;7 }6 E. Q& b2 H5 ~/ y
5、 保安费;
& _0 i% o( P/ L& ]& i' |- J- W6、 办公费;
( ~$ S- `4 V+ M2 |0 S% {6 y$ u8 J3 X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F% r- ] b* u' |3 Y7 C5 D
8、 法定税费。) u" m3 j3 u1 m
本条第2至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 }2 t& j1 K! |3 N, X* v; Q9 Y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用、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等项费用。- |" E" E0 U) l( V4 T7 I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_/ Z3 ]% l k' ^0 u' r* v1 j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8 u4 [& D+ p! N! g7 ]4 X, O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6个月或12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 |5 C9 q- b; h对住宅小区内的五保户和居民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经小区产权人委员会认定,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0 c& Y2 U: K8 d7 F9 C
第十四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时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订的服务收费合同予以追缴。
: u6 @) G) _* r+ o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发生的收费纠纷,小区产权人委员会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收物价部门调处。! _9 P( l+ ~) C0 H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或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4 S, M1 k" T6 p2 y# h' Z) d. u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A* e& Z! ~ N+ x
(一) 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的;
* k( @5 g. g- ^(二)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5 k% M2 K; f6 M" Q/ f' k(三)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A' d0 h- h0 C+ ^3 @2 x2 p- I* H
(四) 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d J& V1 t, s, h$ W
(五) 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4 B! ^7 ?% V; H# \! C+ l/ B
(六) 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1 S' H4 g) t# `1 \. @1 r
(七) 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n) n4 `8 F# k# F7 _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办法。
+ ?; K: [2 {6 I0 ^8 r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 D9 R. b3 v+ }- y- K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执行。
v. ^' w* N5 `5 Q9 R1 }- v+ b% q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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