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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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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2: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房局发[2004]78号! d% V  h; J( T  p(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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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9 O) A( y+ C$ ~* T  p
《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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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 |8 {% K" c+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房产分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T8 q9 X. \6 S. w: c+ E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0 Z' x$ `) Q. z5 }一、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材料由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产局服务窗口受理,市房产局审批。+ _' ~4 Q* U) W& A4 I9 m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申请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房产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 P0 r- ]- e& ]; w1 x三、经省建设厅同意,申请核定一、二级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材料由市房产局受理。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8 s# q& ?. V+ Q/ J四、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外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提供其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计算其管理面积时,可以将该企业在外地接管项目一并计算,但该企业在外地另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项目除外。& h* i0 Y6 u* ]9 q. `3 V: I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年度资质年检时,市房产局将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符合三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核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暂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
: \* E" k+ F8 y) S) E% t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原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本年度资质年检时,暂不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7 o  X& ~8 w: Y! ^5 F# H6 ~) E
七、外地来连的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大连市房产局申请备案:% w: C2 K6 P$ O' r% x0 _. k5 \$ P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X" X4 G; O+ m8 Q2、总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y, S/ W4 s! {& `5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i' O4 I7 Y% o# e$ }. m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
& K  b# S: ~; t5 x# k7 y9 ?, P/ u5、分支机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9 u$ x& k. A0 k# Z4 I
分支机构配备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与分支机构管理项目规模所对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一致。尚无管理项目的,其人员配置应当符合新设物业管理企业人员要求。
9 J* S, C' n( ^" |! d& Q2 ?经核准准予备案的企业,由市房产局发给备案证明,可以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管理与其总公司资质等级相符合的物业管理项目,并主动接受大连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h  n$ O+ Y- V* I' |9 O8 M& h1 B
八、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1995年10月10日印发的《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Q; J! p/ q9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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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四年八月十三日) H. M+ r' t% O$ 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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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n: r4 w" b! @: |0 R0 ]2 M( q6 `; z" q
主题词:物业管理    企业    资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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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p4 K( O4 x) K抄  送: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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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产局办公室            二ΟΟ四年八月十六日印发* j3 x. d. \* ?4 O' Z8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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