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978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3-11 09:2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 w2 v- e1 q4 ?5 S* @% u
  (1990年12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49号文件发布)
( b  _8 B6 I) X* d3 `1 z, v
7 z2 W8 J2 J4 Z# }, ?+ X  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R( m( ]2 w9 G1 l8 S& v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予以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T  `& ~) R* B

0 {; F* y- g7 R- a ; A- L$ U( t0 Q: n4 C. g' l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户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农村户口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 O( j$ Z; p/ \6 h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农村户口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 B# G/ K1 D' W# J" y% X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本辖区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尽职尽责,依法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0 j* U3 L. L7 `7 p( v0 a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 N' d3 t) z6 D3 l0 }* ?5 U, Y; g+ d 村(居)民委员会可设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从事下列工作: % {1 O+ h1 m0 S8 N, M$ i+ z
(一)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准确掌握人口的变化; 1 \  m) c4 z4 ]8 y  w; M
(二)督促群众按时申报户口,核查户口和统计人口数字; ; u# ^0 {- K. y  R
(三)帮助群众办理人口出生、死亡和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 X" t1 {. w8 E9 W" G4 E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 q( \, J3 ?2 @, A& Y# }
   第五条 户口登记实行一个家庭为一户,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经济生活自立并分居他处的,应分立户口,单身分居的,应自立一户。 " D5 e3 y& J7 T* ]# y$ ^% B$ F4 A
   第六条 人口出生,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7 ?* f- J3 a- Q7 g9 |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单位持有关证明申报户口。
7 X. L  V/ S" ?0 |   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也应持有关证明先申报户口后注销户口。 , F/ X" m' u* ~8 F# X
   第七条 人口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邻居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 P7 T3 f4 r5 f4 m( N
   因故在外地或暂住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 \- N3 X1 o+ t6 C% h0 h& l3 E& Q   因他杀、自杀、灾害事故致死和死因不明的,凭公安机关证明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 Y3 N+ W# J3 k+ `
   第八条 户口迁出,须持户口簿、准迁证和村(居)委会开具的迁出单,到户口所在地公(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 C6 D/ T! [* ?" D
   迁往城市、县城、集镇、郊区的,还须持招生、公安等部门发给的录取、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 z/ c# c7 D! S% ^! Q   应征入伍的,凭武装部门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   |8 C9 C& V, n9 j* W5 \
   因被逮捕判刑的,由司法劳改部门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通知书(副页),到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 `# t( a3 g0 T* k" Q$ i, e   第九条 户口迁入,须在到达落户地十日内,持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同意迁入联系信、落户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 7 y( t6 k2 A  y. C& p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凭县以上接收安置部门发给的证明申报户口。 & p- G% P+ T* W+ s
   刑满释放和假释、缓刑的,凭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劳改部门的证件申报登记户口;因病保外就医的,凭劳改部门的证明申报暂住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部门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申报登记户口。
! w6 V* N0 Q, z8 R   第十条 农村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凭迁入地村(居)委会的同意迁入证件、迁出地村(居)委会的迁出单,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变动居住地手续。 4 e. X; M6 w7 E7 e8 _
   迁入边防区或边防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按照边防区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 {% A0 J6 O5 H5 C' G' K5 d) |   第十一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须由户主或本人提出申请,附原始证明材料,经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变动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主关系及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须持有关证件和村(居)委会变动单,由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批准。 . T+ y" F0 X  Q* x/ M
   正在服刑劳改和劳动教养的,不得变动户口登记项目。
2 j& [4 d) w9 N! m- M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准确核实人口数字,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并要按规定保管户口登记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8 @: x9 ?- x% q5 H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伪造和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H# i4 h; r. _- v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地方财政。     
+ Q' Y3 R6 q! S" x  y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U1 B5 K$ O$ y5 H6 c1 O: {$ U   第十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管理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办理。
0 Z) [3 F7 J6 G+ z  i8 V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9 04:28 , Processed in 1.134135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