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978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3-11 09:2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1 ?% i) q, k" I( y5 X. H
  (1990年12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49号文件发布)) N' G4 K5 j: n# ~2 [+ |
) C' x2 L: G1 Q' L  o0 {: M
  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T3 q# \+ q9 W( |) _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予以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6 J% ^+ f/ b! J* E% W  w

0 j3 S; ~2 S' t. r: M' [' [
7 l4 j) @1 W; b, s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户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农村户口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  |) W. Y* N# z# s6 |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农村户口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 k; z, S  {1 }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本辖区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尽职尽责,依法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 X+ L1 m( A" a; X/ R%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 Z! s; V1 u1 L4 I+ k# e
村(居)民委员会可设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从事下列工作:
( K. X: W6 t4 D5 D% E( ` (一)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准确掌握人口的变化;
8 q: `" d- c1 o; g: } (二)督促群众按时申报户口,核查户口和统计人口数字; ) V4 Z2 O0 q4 F) @+ }9 K( f
(三)帮助群众办理人口出生、死亡和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 P" g. Y& u, X; T/ b' R; U  H; {- I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T0 `$ U- S6 P& j; Z5 o( T7 S
   第五条 户口登记实行一个家庭为一户,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经济生活自立并分居他处的,应分立户口,单身分居的,应自立一户。
% [8 N5 I% i# b   第六条 人口出生,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3 m- q5 C+ k' N( T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单位持有关证明申报户口。
9 C' d4 Y1 s* G9 R   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也应持有关证明先申报户口后注销户口。 ) F& W; o! U# Y4 Z' X! p4 L
   第七条 人口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邻居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4 H2 W! ?( |  K" C8 o4 t  t/ M( I
   因故在外地或暂住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7 L4 J3 b4 e- W. J6 H   因他杀、自杀、灾害事故致死和死因不明的,凭公安机关证明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 ]- P4 b) p) A, [6 F7 _& q' a) Z   第八条 户口迁出,须持户口簿、准迁证和村(居)委会开具的迁出单,到户口所在地公(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 n: [4 H; l1 N* @   迁往城市、县城、集镇、郊区的,还须持招生、公安等部门发给的录取、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 c# v  V( t' D0 }2 }
   应征入伍的,凭武装部门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
& v. {" U. s5 P3 Y/ T   因被逮捕判刑的,由司法劳改部门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通知书(副页),到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7 b3 ^. H- n$ Z
   第九条 户口迁入,须在到达落户地十日内,持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同意迁入联系信、落户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 # `0 S& X8 N& ~+ Y' N/ x; \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凭县以上接收安置部门发给的证明申报户口。
# v( t5 i) q1 j0 {   刑满释放和假释、缓刑的,凭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劳改部门的证件申报登记户口;因病保外就医的,凭劳改部门的证明申报暂住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部门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申报登记户口。 $ J5 v% k7 A1 h+ c+ G' @: u8 I
   第十条 农村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凭迁入地村(居)委会的同意迁入证件、迁出地村(居)委会的迁出单,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变动居住地手续。 * X* [# |8 H9 \
   迁入边防区或边防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按照边防区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 O" n# H( X  I0 `
   第十一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须由户主或本人提出申请,附原始证明材料,经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变动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主关系及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须持有关证件和村(居)委会变动单,由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批准。
9 m: B& f" z' t0 Y   正在服刑劳改和劳动教养的,不得变动户口登记项目。 8 `$ {( T. Y" ?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准确核实人口数字,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并要按规定保管户口登记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 E3 N1 l  `: ?8 d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伪造和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k' W* L* Y7 x% c: J; B2 `& o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地方财政。     * W" G$ W8 {1 x! j; z+ b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 \, j7 S6 F, e/ Q6 ?
   第十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管理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办理。 0 _% }4 q9 P+ t5 }/ y3 D: u9 K& H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9 02:24 , Processed in 1.144430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