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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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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0:3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7 Q6 k5 R, J6 b- {' H) P+ n" L3 T

7 |) ~- X7 d. E0 J3 @+ Y! m1 I9 Q" |8 N$ k# T/ f
          关于《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的说明
6 w/ ?+ Z' I3 }! F) U" f* q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作以下说明。
+ u* v- i; d% e2 Z. B7 d# k" x: d7 I  一、制定《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的必要性。
* N; i5 `1 k" u% t$ c3 n4 ^' F  国土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有限资源之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土地自然状况为“六山、一水、三分田”,人均土地、耕地面积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我市还拥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已发现矿产资源56种,现有矿山561个。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着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和乱采乱开矿产资源的现象,使国土资源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部署和要求,经过近两年的治理整顿,我市自查自纠了自1999年以来的违法用地问题;查处了越权批地、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制止了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全市土地市场和矿产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大政发〔2005〕5号),下发了《关于组建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的通知》(大编发〔2004〕77号),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规定》,对依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9 ?6 Z8 D/ }7 ^# G1 }% g8 o; N  二、起草《规定》的经过和立法依据; ?4 j5 M: d  ?" h
  市国土房屋局于2004年11月开始起草《规定》。总结了我市近10年来国土资源管理的经验,广泛借鉴了兄弟省市在国土资源监察方面的立法经验。初稿经多次修改后,于2005年3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组织市政府10个委、办、局进行了会签,书面征求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规定》作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本规定,并经市政府第38次会议通过。
/ z) k3 Z0 P1 @9 g. z" D+ y) s  《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参考借鉴了江西省、山东省、深圳市、南京市、石家庄市等地区的立法经验。
5 k# Z, R3 r5 R9 E5 c0 o& N; s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2 H3 q/ G# c8 V) L' h9 y
  《规定》共二十条,就国土资源监察目的、监察机关和管辖、监察职责和内容、执法程序等作了规定。
" u% J% ]1 W2 X' {& {  (一)关于国土资源监察机关和职责。《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地质矿产监察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的土地监察工作;查处全市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所属的监察机构受其委托履行具体土地监察职责,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监察机构指导”。《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履行8个方面的监察职责,其中第(五)项规定:“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级管理部门、本级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述关于国土资源监察机关及职责的规定,是依据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的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同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g7 h, L+ l. S/ j/ t7 P( `% @& Q
  (二)关于国土资源监察的内容。《规定》第九条对国土资源监察3个方面17个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方面的8项内容,地质矿产管理方面的9项内容,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就管理相对人应当守法内容,做出的具体规定。, L  U2 X0 f5 Y8 E! @# V
  (三)关于制止违法行为、查封违法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第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可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关于国土资源监察机关可行使制止权,所作出具体规定。4 H8 v% x1 ^! @. x$ w9 g( o- }!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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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 C- f5 U+ B         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70号+ h% ]' W' |% x8 p- E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已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u& a* A#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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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1 h& f6 ?                           市长 夏德仁* ?7 y! I* x7 e& H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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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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