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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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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12:0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印发《金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 A( J! b, d7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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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 a) L# b4 Z/ @! U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公司、中心、站),各街道办事处:: z" C; o5 H% n8 b
《金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暂行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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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f) J2 v% F' c+ C! @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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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 ^: g5 K  \! J( 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暂行规定& c8 ~* U8 d. e' v& r& I8 u

/ ?7 o: n- m3 _第一条  为了发展地区经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I; W$ {( o9 b8 h! L6 O! Y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州区辖区范围内。( t# j+ G, Z" O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规范土地市场,由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 J+ O; Z5 A2 f( G) F, @7 K8 @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供地总量、不同用途供地面积、位置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区土地交易市场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 x: E/ r& A8 ?& B8 u. @) f4 J0 S. q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 a" t( a& e. r第六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 M& M" h: P7 w$ @( p* p  E5 q+ o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n: {# N: z8 O# j% U
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税费之和;也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3 D  O- {! c# `7 x* @$ X
第八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z$ {3 b3 X  X# Y/ C
第九条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管理。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若属竞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如期付清款项的,则按《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的,应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经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后,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I. G8 V$ j4 }9 i& L7 ?+ @- j+ x( t
第十条  今后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一律实行净地出让,由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公司完成地上物动迁及场地平整。
6 R% C4 }1 X4 Q3 H第十一条  城区改造涉及动迁用地为1992年12月1日《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中用途为住宅的,对地上建筑物实行货币动迁后,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区财政;用途为工业和商业等用地的,视原企业对土地的取得和投入以及地上物补偿情况的不同,将土地出让金收益的50%~80%返还原企业。返还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迁建,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 {8 u+ k, O; B第十二条  凡在1992年12月1日《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实施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本规定公布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生交易行为的,限定在2004年5月31日前到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可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并视情节依据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Q1 m# N; b( N+ X第十三条  城区改造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补偿标准参照大金政发(2003)8号文关于《金州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及大金政复(2003)10号文关于修改《金州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批复执行。; L9 v) V! Q) a' h  K- O; A" Y9 f4 f
第十四条 对我区在城市建设中与各街道或企业间形成的债务关系,一律明帐细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再以土地出让金作抵顶。
  r. `( f+ `( ]( J: W第十五条 经区产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的产改企业,凡产改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3 M9 w' z  G+ N, s. u第十六条 凡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地价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必要时应报区政府批准。
# [$ n# _8 k; I# l第十七条 对区国有产改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区产改领导小组会同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大政办发[2003]110号文件《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和大连市体制创新改革领导小组大体创办[2003]2号文件《关于大连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收费减免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另文规定。3 \5 |) e% q( c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b5 B1 e: q; o" ?% Y7 w8 N㈠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协议出让结果的;
# S, ^& B, p5 m㈡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A& D! k/ }/ @, E2 \- W3 v( p
㈢泄漏不应公开的出让底价的;
6 X# A* K( X0 J' J㈣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L7 g# G) ]' D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w1 d2 W, C) W' y, }7 s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t1 K2 L* ~. D; G7 X1 {* }- J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金州区政府有关文件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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