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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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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11:5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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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5]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超建行为(以下简称超建行为),是指建设单位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和单体建筑面积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区域内对超建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超建行为的处理。其他县(市)区、先导区由其政府和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建行为的处理。
政府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处理超建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从事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超建行为,向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 超建行为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确认。经确认为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拆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可予以没收;同一建筑物中超建部分不能与整体分割的,没收超建面积相等的房屋。
没收超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继续施工的,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可依据《大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单位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单位接到通知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为超建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凡设计单位没有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对超建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在处理超建行为期间,相关部门应按照《大连市实行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拒绝、阻碍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超建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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