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楼主: 王希胜律师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规定大全

[复制链接]
21#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0:49:12 | 只看该作者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加强对补充耕地和征地的审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7 o- {: k& J* ^8 q+ O0 x5 M5 j$ ]/ k0 E) j$ P; L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必须按照《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先补后占,并要及时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报批时必须提供正式的验收文件。属于省域内易地占补平衡的,要对是否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易地补充耕地费用标准作出说明。$ o% S, S/ F. i

* j3 ]* r9 \" R& \0 g; @& a1 Q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可酌情提高补偿费用标准,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应据实填报。安置被征地农民不能只采用货币安置一种方式,要千方百计开辟多种途径,在扩大就业、职业培训、留地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
22#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0:50:02 | 只看该作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的处理
/ k7 R  f, x, _1 {4 g* ~5 Q% T4 P
8 m5 x4 x& p, {+ V$ W& Z+ v  未经合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政府。
# [  u1 p, S8 t  ?1 \+ T; c
# s+ i  K- I, J5 i; n  未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3#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0:50:52 | 只看该作者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z, i. `5 J4 B' A+ T% P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2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0:53:24 | 只看该作者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h5 ^( ?" V. f9 T. i* N2 ]$ m, I(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25#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0:55:29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a! {2 V' h$ }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d. A- v  c, g! O6 V$ J& S% z$ `! C

& z( `* i/ J6 O! N9 G5 x" |6 L' B! B- Z' N
/ L- j0 m4 ?& w2 {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11:07:31 | 只看该作者
1.土地征收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7 _0 z) g, k& ?* U6 z2.土地征收的主体只有政府,企业或事业单位无权征收土地,由地方县、市级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的征收权。
# d' }. T( q* H' |/ D3.土地征收权限:国务院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省级政府权限: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 o  G+ w2 c6 y" a4.土地征收方式:(1)、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3)、前1-2方式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n% n3 Z; j) O# g: L
5.土地征收程序:[城市批次征收程序]        [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7 f8 N0 \' Y, Q/ _3 D6.土地补偿主体: 征收土地的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土地补偿。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不是土地补偿主体。
4 q4 P& B/ `  A7.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 [土地安置补偿费]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A; w0 y8 f9 T: Q% ]8.土地补偿办法: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 Y+ c6 t: f9 o) i; c5 z2 O; p9.征收告知内容: 2 G  A. e; V( i+ q" r: ~" `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S8 J3 m- n& a10.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d: L0 S4 J3 g; C; }) l
11.农民享有的权利:[对预征土地发表意见权][对征收土地知情权][获得土地补偿权] [获得安置权][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对违法用地享有收回权]   [对荒芜土地享有复耕权]{对违法占地享有举报权]
27#
发表于 2005-12-5 15:38:5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王律师作了很多收集工作,谢谢。
28#
 楼主| 发表于 2006-5-16 12:30:0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 i# e! _4 ]$ z& [5 [
* i9 q  _( n3 [
9 j' j, h2 b1 A8 P9 {- o. C4 e

! K. {- N' }4 y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 P/ h3 x3 h' s" Q) B3 X$ I$ ?2 ]+ T; E8 s
--------------------------------------------------------------------------------
5 R6 \: X! `5 c' d  ?: @
1 g& D  y% f- D* ]$ m6 o% x) h, _. m- C; n
                      国土资发〔2002〕225号   4 k+ c' h5 A/ ?7 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 \- W- o& z& g' {0 [2 _4 Y; a
  当前,一些地方征地工作存在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集体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6 v: w4 a4 J2 @3 ~6 e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工作的重要性  ( |2 j. P' [/ q, A' i2 V1 `. Q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保障各类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当前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尤为重要。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如果生产和生活没有保障,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落实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j+ J( q3 t1 t6 [9 J9 x; [
  二、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  " i" q3 A9 O) A
  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和部发《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定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为政府把好关。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将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 `8 s: k, P8 l  U* x2 E9 O  三、大力加强征地批后跟踪检查工作  * @. X) N6 ?$ z+ M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2年国务院已批准征用土地的批后实施情况,按部建立的反馈制度的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部。根据反馈情况,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3 i0 _; b. g: g  四、积极探索解决征地问题的有效途径  
& s( r# t) c. n6 {  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到位、失地农民生活无出路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采取补救措施。要推广各地做好征地工作的成功作法,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要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  
2 f; R5 D; _! p  五、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 P& \6 ]" z/ z" ~/ t8 r  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征用土地的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  0 |2 C/ `' e' k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29#
发表于 2007-8-11 17:12:37 | 只看该作者

投诉点在那

写的很好,我没找到投诉的地方,:cry
30#
发表于 2007-10-18 20:16:2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不错,,谢谢,,但还是有点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5-18 18:34 , Processed in 1.138224 second(s), 15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