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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 g* ]' m$ q1 d9 G+ D2.土地征收的主体只有政府,企业或事业单位无权征收土地,由地方县、市级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的征收权。
% T# R6 M+ z& t: |3.土地征收权限:国务院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省级政府权限: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0 |7 e- S# `- u6 ]
4.土地征收方式:(1)、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3)、前1-2方式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6 T, S# y1 b* W* d. D/ ]) G
5.土地征收程序:[城市批次征收程序] [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2 K3 R; `2 m) ~* z; Y: {6.土地补偿主体: 征收土地的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土地补偿。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不是土地补偿主体。
* p9 e \4 T) K- Z ?' V9 p+ E! S5 Z7.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 [土地安置补偿费]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 o$ T3 h4 u' Q) h
8.土地补偿办法: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4 }8 _$ X6 }& D. Z
9.征收告知内容: 9 q. x8 f, i% D7 u& }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5 C, R- {$ P1 Y' b
10.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u* j) C; n ]
11.农民享有的权利:[对预征土地发表意见权][对征收土地知情权][获得土地补偿权] [获得安置权][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对违法用地享有收回权] [对荒芜土地享有复耕权]{对违法占地享有举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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