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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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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07: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上诉人A以大连阳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即逾期交房和逾期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诉讼要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返还购房款、施工保证金、物业费、采暖费;3、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A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上诉人A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自上诉人A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结合合同约定退还房款时间,开始支付购房款利息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另行起诉解决。
二审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心得:要求贷款利息损失及自筹资金利息损失,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起诉,不能遗漏被告,应明确具体诉请,不可笼统表述,否则面临实践中司法解释适用过窄、不告不理、余下贷款需要继续自行偿还等等不利后果。总之,专业很重要。

上诉人B也委托王希胜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其上诉的事实、理由、结果等与上诉人A相一致,不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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