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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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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09:5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卖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6 V4 C" ]/ x3 T/ ?5 N% y
  
* `5 v/ @! c. ]9 N" a5 C/ k( E  安徽法院网讯 由于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的调整,在实际交易中,存在买卖双方在中介的“指引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以降低房产交易实际价格,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定金纠纷一案,案件起因系买方胡某起诉卖方张某违约返还购房定金。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串通以偷逃应缴纳税款的行为,故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r/ E/ i0 g' ]% `% c
  2009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某房产中介机构居间服务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房产卖给原告,合同成交价为50万元,合同中约定房产过户产生的个税、契税、印花税及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附件中另约定2009年11月26日前原告将14万元存入托管账户。补充协议约定房产实际成交价为69.8万元,合同价为50万元,差价19.8万元原告在过户前由现金方式转给被告,补充协议另约定该协议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0 ^+ k6 P( l; u& n; l- n3 e5 D6 L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在同一日系为购买被告房产而签订,且补充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实际成交价为69.8万元,补充协议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均须在房地产监管部门备案,原、被告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隐瞒实际成交价,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在房屋买卖的合同中,房屋价格系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应认识到偷逃税款损害国家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胡某定金及购房款。一审宣判后,原告胡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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