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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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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4:5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 ?9 l% B  r"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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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b# g0 G2 A5 l) m: `5 X0 B
  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Y+ F0 b5 F. \; o' L7 y! m9 N1 |  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 f( ?5 P: y9 N. j5 Z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3 j: e# _3 p# Y- l" \/ @& d2 s/ Q4 n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6 M, A( J* Q* ^$ `! j/ N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u' X( p+ \% \2 D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 {7 R8 a- ^( g" t3 l) }9 E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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