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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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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0:5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0]65号  2000年7月12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285号  1997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促进公证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财政补助的公证处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服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条  公证处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下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三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同时废止。
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
(一)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500元。
(四)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认定。
(五)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5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财产的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  每件收费500元;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2.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  每件收费1000元;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对财产的清算  每件收费500元。
(三)对财产的评估、估损、每件收费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委托、声明
1.涉及人身权益  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300元。
(二)信誉担保  每件收费150元。
(三)计划生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协议等批量公证人 每件收费30元。
(四)开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  每件收费5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  每件收费1000元。
3.其他现场活动  每件收费800元。
(五)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在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 500元。
2.标的额在1000001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
3.标的额在50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六)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元。
(七)其他
1.不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1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2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二)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每件收费200元。
(四)代办认证事项  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公证法律文书  公民:每件收费100元;法人、组织:每件收费200元。
(六)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元。
(七)解答法律咨询
1.一般性的,免收。
2.涉及商业性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或按计时收费,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查无档案记载  每件收费100元。
(二)上门受理公证事项  每件收费80元。
(三)常年公证服务  收费由双方协商。
(四)公证档案查询  每件收费20元。
(五)外文翻译  每1000字收费8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人在国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加倍收费。
(六)公证书副本  普通纸:每份10元;专用纸:每份2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50%收取。
十二、其他新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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