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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其为第三人支付垫付的电费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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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09: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将私宅一层出租给C并由其转租给D用于经营X网苑,之后被上诉人承租二、三层经营同类项目网吧。一到四层虽然各层各有电表单独计费,但按电业统一部门要求商业店铺只能公用一块外挂表,统一计费和预先购卡缴费。
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其多垫付的电费是一层X网苑所欠,非上诉人所欠,上诉人并不欠缴电费,这一点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证据也证明了此事实。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电费与事实不符。
2、判决上诉人承担电费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依据租赁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租赁合同并无约定出租人有义务支付被上诉人为他人垫付的任何费用,因此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替他人垫付的电费没用合同依据。
虽然外挂电表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但这仅是因为上诉人是房主,并不意味上诉人有义务代替一租户支付给另一租户其多承担的费用。
虽然上诉人前期委托人管理了一段时间电费,但只是代为管理,各方并未约定管理人有义务补齐各方电费差额,作为管理人显然没有义务垫付某租户拖欠的电费。后期电费由被上诉人自行管理。被上诉人完全是因为自己经营需要替一楼垫付电费的。
两个租户电费统一预先缴纳给电业部门,上诉人并不是电费征缴单位,无义务返还被上诉人多缴纳的电费。
因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替他人垫付的电费没有法律依据。
3、该笔多垫付的电费应当由实际使用人一楼承租人X网苑业主承担,是其少交了电费,被上诉人与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被上诉人应当向其主张权利,上诉人并不是适格主体。
4、作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在大连湾街道,上诉人住址也在同一地域,依据甘井子法院关于派出法庭有关地域管辖规定,革镇堡法庭对该案件不应有管辖权,但该法庭却能对该案件立案和审理,值得思考。
5、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年X月X日

王希胜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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