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王希胜律师 13840969156办公地址导航
查看: 99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5-10-11 12:3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0 Z7 Y* ^: C& k' o
1 S. n. W, y' |  y3 Y/ d
1995年 10月 18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35号 公 布
! j2 S( d- M+ D/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 a% E$ h, h! f9 ^- H4 Q
' l: Z! a8 M7 ]9 q" B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管 理 , 防 止 重 复 抵 押 , 保 璋 低 押 债 权 的 实 现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 L: g# e; d: [1 d# ]/ r; j
' k3 A: v; E+ L( ?
  第 二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机 关 。
4 F7 ^6 G1 ]6 z8 {0 ]6 L
+ m% g7 ]: a& Y+ M8 l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 由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分 别 存 放 于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时 , 由 主 要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 并 将 登 记 情 况 抄 送 抵 押 人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和 其 他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
& r  L  b- I, W$ L  b- Q9 ?, k4 W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所 在 地 与 抵 押 人 原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所 在 地 一 致 的 , 由 抵 押 人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登 记 。 3 Q% D& w, Z2 F/ T3 `  z+ s
  M$ I9 V, \1 ~' G$ |
  第 三 条 企 业 以 除 航 空 器 、 船 舶 、 车 辆 以 外 的 下 列 动 产 抵 押 的 , 应 当 在 抵 押 合 同 签 字 盖 章 后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 抵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 + \4 @& d! y  r2 U* ^

- v0 v- Y/ _: u" Z& a6 ~2 p8 a  (一 )企 业 的 设 备 ; ( c2 R! U' P) q8 c
" Y, n8 |" |* Z: r8 g, |/ i: p
  (二 )企 业 的 原 辅 材 料 ;
% K) P* u# ~" U4 I2 h' R2 c: \: \1 P) Q- ]* H3 r) C
  (三 )企 业 的 产 品 或 者 商 品 ; : F' s4 }5 V+ E5 u* W, E, u: G& d  J
+ ~& S/ D! Y9 q! A% o. M3 e$ U. V
  (四 )企 业 其 他 可 以 依 法 抵 押 的 动 产 。
' X9 r( W: c* q" O5 h; z9 i0 D+ g" N6 }' c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后 , 该 动 产 价 值 大 于 所 担 保 债 权 的 , 其 余 额 部 分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 |; F: `8 Y1 b# `' k- @+ y8 j* F- f1 u' K9 C% E$ y7 B: B& e5 V
  第 四 条 办 理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 由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申 请 书 》 , 并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或 者 其 复 印 件 :
2 c/ D7 ]2 P% M3 M6 V
+ a3 l$ I( q7 y1 v  (一 )主 合 同 和 抵 押 合 同 ; : U9 ?& g  u. e. F) u
- p! B* _2 {& s3 i% S
  (二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书 ; & U& i% n; ^8 I+ ~

! @% s6 y" V3 U1 @8 e, y0 d' ~  (三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存 放 状 况 资 料 ; 2 V. R# p; W. f1 _8 I
+ d% Z. m+ L, ^$ O# v: j
  (四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
! U: j/ b- o! k$ T3 J0 i9 i2 l3 J
  (五 )双 方 代 理 人 身 份 和 权 限 证 明 文 件 ;   {8 S& H: E; \/ N% J

$ C2 O  K. a+ q7 o) t' a  (六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 ^$ Z! e* p1 h. O; E3 j' ?
& ?# V, i0 ^% ]9 m# F( g! D3 k$ A' \3 ]  第 五 条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申 请 书 》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h: P. t8 `  x) [
& _. {% ~/ W1 O' [' r
  (一 )抵 押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的 名 称 (姓 名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住 所 ;
" f+ Z2 u$ [8 N: v& k- n3 j
/ y% p! [, D- z  (二 )申 请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原 因 ;
7 Z. j: \5 N! P6 j, j; T+ Z
+ I% G2 D2 T' ^3 H: {, x  (三 )抵 押 物 的 名 称 、 数 量 、 品 牌 、 型 号 规 格 、 号 码 、 出 厂 日 期 、 使 用 年 限 、 价 值 、 存 放 地 等 ;
1 X0 K& X, y; t8 I6 @2 h) r% }5 Q/ q& M& ?5 ?4 M$ O
  (四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
$ y+ d5 J' G& c  z3 {
! Z8 k' i3 J6 J) B. P  (五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种 类 、 数 额 ;
/ t  k: U4 a+ a& P5 n! B1 [9 b
9 d# J$ q) W/ N0 F6 V0 n; o  (六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 g3 j3 ?2 F# T! Q
( A% O9 }( p/ _6 o/ N# u
  (七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 s# F( d' U3 }$ P% [+ |5 ^

6 D$ y. q( @. }# w: s9 A  (八 )登 记 机 关 ;
6 @) z7 I/ l% l* c2 @
8 ]8 H* K8 G% C% s9 \) d- C% A  (九 )申 请 人 ;   G+ L7 M. }9 j. X2 i( c. ~- [$ W
8 ?3 E: z; l6 L' Q. L3 H$ _
  (十 )申 请 日 期 。
( C4 A4 A5 h& K; G' e& A- p1 |) a2 _& Y
  第 六 条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 抵 押 人 , 抵 押 权 人 , 抵 押 合 同 , 抵 押 物 的 名 称 、 数 量 和 价 值 ,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的 种 类 和 数 额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 0 d# Q" A/ |- l; r+ [  l  G1 w

0 [% D! q$ R8 @+ k( o; r+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应 当 根 据 登 记 事 项 设 立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簿 》 , 供 社 会 查 阅 。 " w- C1 A6 X  `' E

  ~, Y# M( L7 g+ I7 M  第 七 条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后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审 查 下 列 内 容 : 0 V, u% c8 o/ [* ]

9 c1 W* f6 f, e4 l3 U% U  (一 )第 四 条 所 列 文 件 是 否 齐 备 ; 3 W  W( n) H, D3 J' p4 Q0 x
# E) {; b; i! u
  (二 )抵 押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齐 备 ; 7 P# |+ ?$ A5 r: R! p1 f
: a8 A; T% F  J4 R' r3 D* U) f0 v
  (三 )用 作 抵 押 的 动 产 是 否 重 复 登 记 ; : Z$ I. j/ ?8 q

4 Q/ P) w* B2 `( J, @: B  (四 )抵 押 物 是 否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禁 止 抵 押 的 动 产 ;
: a7 y9 o2 R: u# j! H, O* ^* b' }" f5 M9 P1 X3 J" r  o' D% |7 s
  (五 )抵 押 期 限 是 否 在 动 产 抵 押 物 权 属 期 限 或 者 使 用 年 限 内 。
1 u" ~. I' T. S! P( P  o2 T
* a0 I4 F, E0 v3 I* y  第 八 条 登 记 机 关 收 齐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为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日 。
& |- n/ P7 J- U! n
* P! w! d0 a, A& u7 K( y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起 5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并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登 记 。 对 符 合 抵 押 物 登 记 条 件 的 , 发 给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并 在 低 押 合 同 上 签 注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的 编 号 、 日 期 , 加 盖 登 记 专 用 章 ; 对 不 符 合 抵 押 登 记 条 件 的 ,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登 记 ,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申 请 人 。 1 f+ g$ {8 x" ?& F' V

9 y( a/ K( `, b' W/ Z) W+ P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的 格 式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统 一 制 定 。 / r3 k9 v3 u3 v5 @
% b, j8 n0 P/ _; F
  第 九 条 变 更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种 类 、 数 额 或 者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于 作 出 变 更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持 变 更 协 议 、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 i  K0 t& Z* r, j7 p: X' ]
( X7 W4 [- P$ h  同 一 动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 , 变 更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数 额 时 , 必 须 征 得 后 受 偿 的 抵 押 权 人 的 同 意 。
- w+ |# p+ L6 S1 Q
; w, D$ M9 k8 V8 n" \+ M  第 十 条 当 事 人 延 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期 限 的 , 应 当 在 到 期 日 之 前 一 个 月 内 , 持 延 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期 限 的 协 议 、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续 期 登 记 。
) m+ p" U. N2 n3 }3 B/ g: [0 W1 G
7 p! S2 [: ^! ~% T  |- P  第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提 前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协 议 签 字 盖 章 后 7日 内 , 持 解 除 抵 押 合 同 的 协 议 和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抵 押 合 同 自 注 销 登 记 之 日 起 失 效 。 2 }/ q7 L' B* J+ H. f7 P" r+ C
) Q" j8 w; _  U4 O9 @# H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或 者 抵 押 物 灭 失 后 , 当 事 人 应 当 于 履 行 完 毕 或 者 抵 押 物 灭 失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持 履 行 或 者 灭 失 凭 证 和 原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证 》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d: h) q( q8 r' _
# V, J5 p. h8 b. F) P/ s; r
  第 十 三 条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 骗 取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 处 以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R, ^3 ~! G3 ?" V  x# n( Q1 S0 {, A& j: O
  第 十 四 条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变 更 登 记 的 , 由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 处 2 000元 以 上 5 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9 G; m+ X2 C+ X6 Z. M) f1 D' b

$ |# @* v) l3 z  第 十 五 条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动 产 抵 押 物 登 记 时 , 按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的 数 额 收 取 登 记 费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订 。
7 \9 z% D3 s/ m( P$ f& {% n5 O
  登 记 费 的 承 担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或 者 不 愿 协 商 的 , 由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 4 _) a; V0 Q7 `: P7 m. N' f

( `% |. d: Y8 C6 G8 R$ f3 }  第 十 六 条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 可 以 持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向 登 记 机 关 查 阅 、 抄 录 或 者 复 印 有 关 抵 押 物 的 资 料 ,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费 用 。
- j0 Q6 o! `" L% v% ^6 W: a+ O4 N) H+ `& c1 p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城 市 房 地 产 或 者 乡 (镇 )、 村 企 业 的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抵 押 登 记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 P1 e9 A; ]1 d" ^4 K
( k; e  y0 {$ l( x, F4 @  第 十 八 条 以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出 质 的 , 出 质 人 和 质 权 人 应 当 于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之 日 起 20日 内 ,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 质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 ) R6 O: B  O8 l1 n. h8 e* J6 u- Y

: ^. e4 d& v, [& y( @4 @  出 质 登 记 的 具 体 程 序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
/ w/ {" Q6 S; H  |1 u$ ?' z$ p" d
, f8 L  k, x3 R; _4 M;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
* _2 A( I8 y7 P4 z9 }: A/ W5 p9 N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大连房地产律师 王希胜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40969156 0411-83615018

手机版|联系我们|大连房产律师网-大连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希胜的网站 ( 辽ICP备15005998号 )

GMT+8, 2024-4-19 21:04 , Processed in 1.130735 second(s), 16 queries .

王希胜律师 | 13840969156 | 短信 | 地图导航 | 微信扫描,添加王希胜律师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134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