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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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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1 12: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6 x0 O, X, O+ \# |0 I
(大房局函发〔2004〕19号2004.10.12,大连市房产局)' \! x& v$ n& l(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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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6 i, n$ M! l3 g" c/ g, O3 a* R落实私房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对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以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有房产开始进行落实政策工作,大部分遗留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目前仍有少量符合落实私房政策条件的原私房房主及后代来我局要求落实政策,对这些应落实政策的私有房屋,我们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返还或补留自留房。( a0 j/ \% ^4 w$ ]
当前,我市的城市拆迁改造工作均由你中心组织实施。在拆近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私有房产的问题,因此请你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保护产权人及现住户的合法权益。* ]: S9 [( M" o; k; V3 {# E, a
对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的房屋,已办理产权的,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2001年15号令颁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而且原始产权人已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我局为原产权人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及继承公证书领取拆迁补偿。对于短期内当事人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按我局〔2002〕44号文件,将拆迁补偿金交由我局代管,由我局转交市财政,待有关继承、公证等问题解决后,由我局从市财政提出后再支付给产权人。此事请贵中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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